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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其中,在“改革行政管理方式”一段明确提出“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近两年,无论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出台的“十大产业振兴规划”,还是为了抗震救灾而制定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都使用了行政规划这一手段,而且都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由此可见,行政规划已经成为国家活动重要、必要且有效的手段。虽然行政规划已被行政机关运用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但是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对于行政规划这一新兴的政府管理手段的研究和法律规制还是相当薄弱。行政机关滥用规划权造成的行政规划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还不绝如缕。因此,对于行政规划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行政规划不仅可以保障法治政府的建立,也可以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除了引言与后记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行政规划的含义、特征、分类以及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等相关基本理论;第二部分介绍了行政规划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治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正当程序理论。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国务院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明确提出了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而这对行政规划的公众参与、权益保障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提出了指导性要求;第三部分对域内外行政规划法律制度进行了简述,包括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不仅介绍了对行政规划进行规制的立法模式,亦介绍了实务界或者学术界对行政规划程序设计的控制机制;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对行政规划的立法现状以及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别从实体角度和程序角度探讨了对行政规划进行法律规制的可行性办法。实体上的规制主要从规划主体和规划裁量两个方面论述;程序上的规制主要从行政规划的提请、拟制、公众参与、确定裁决及其法律效力,行政规划的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衍生的变更和实效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