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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国家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品供给量的问题建立起来的。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高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近年来,一些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频频曝光。在这些事件的背后,是法律授权下的政府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不清,相关法律的处罚规定过轻,法律规范内容笼统、可操作性差等弊端。因此,及时地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已经成为解决中国食品安全现实问题的关键因素之一。 日本作为发达国家,有着相对先进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作为支持。本文旨在通过比较中日两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找出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以参照日本法律的可鉴之处,对完善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提出建议。 本文采用了中日两国适用于全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文件作为研究材料(其中,中国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日本为相关的法律、政令、省令和公告),从法律文件的层次、食物链各环节法律内容的完整性、相关法律的专门性、对应专门法律的内容、法律授权下的政府监管体制五个方面进行比较,得到了如下结论: (1)法律文件的层次方面,日本将要求强制执行的标准纳入了法律的范畴,而中国则没有包含。 (2)食物链各环节法律内容完整性方面,考虑到中日两国行政立法体制的差异,将中国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同日本的国家法律进行对比,发现中国在农产品流通环节缺少相关法律进行规范;在屠宰方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范对象过于狭窄。 (3)法律的专门性方面,将中国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同日本国家法律进行对比,发现中国最大的缺点是缺少一部食品安全专门法律来统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此外,在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食品的质量标识及规格标准、肥料管理、禽类处理、HACCP体系政府财政支持方面亦缺少专门法律。 (4)对应专门法律的内容方面,将中国和日本在食品卫生、动物防疫、植物检疫、畜类屠宰、农药管理和饲料管理六个方面的专门法律进行比较,发现中国各部法律在规范内容上存在的主要、也是共同的问题是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法律在罚则的确定基准上存在问题(如《食品卫生法》);有些法律则缺少对惩罚措施的具体规定(如《植物检疫条例》)。 (5)法律授权下的政府监管体制方面,中国的法律将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利授予了7个政府行政部门,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和商务部。这些部门的具体职责多有交叉,主要表现为:农产品生产环节中质检部门同农业部门的职责交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质检部门和卫生部门职责的交叉,食品流通环节中工商部门同卫生部门、质检部门职责的交叉。日本的法律将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利授予了4个部门,即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和环境省。这四个部门职责分工较为清晰。 针对上述中国法律体系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明确强制性标准作为法律规范的地位。根据《TBT协定》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解释,建议对中国的标准体制进行改革,将强制性标准纳入技术法规之中。 (2)制定食品安全专门法律。以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为借鉴,在该法中确立食物链全程互动式的食品安全管理原则和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体制,并明确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职责。 (3)制定农产品流通环节质量保障的法律。以日本《JAS法》作为参考,在该法中容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认证及标识管理的内容,并对所有农产品的质量标识进行规范。 (4)制定畜禽屠宰方面的法律。以日本《屠畜场法》、《禽类处理法》及中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为借鉴制定该法内容。考虑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建议转移商品流通部门对屠宰行业的管理权力。 (5)制定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日本《农业土壤污染防治法》为方向指导,制定针对农业环境各因素或一系列单独因素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 (6)制定肥料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借鉴日本《肥料取缔法》的内容制定该法。 (7)以日本相应方面的法律作为借鉴,对《食品卫生法》、《植物检疫条例》、《生猪屠宰条例》、《动物防疫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增强这些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考虑到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情况,建议对《食品卫生法》、《生猪屠宰条例》中卫生部门、商务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修改《食品卫生法》、《植物检疫条例》的罚则;增加《动物防疫法》中防疫费用承担的内容。 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以下几点: 首先,该文从法学的角度考虑问题,如法的效力等级、行政立法体制、法律的专门性等,使论文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从而能为其所得结论的实际采纳提供更为可行的参考。 第二,该文对中日两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整的内容进行了十分细致的归纳、总结和分析,并通过比较两国法律体系在上述各点的异同,来反映中国方面的缺点和不足,此研究角度具有独创性。其优点在于:比较结果所反映出的中国相关法律的不足之处,有些已是现实中反映出的问题,有些则还未表现出来,或是表现出来却未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前者,本文结论可为中国完善相关立法提供进一步的理论支持;对于后者,则可吸引人们对现实问题更多的关注,从而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由于时间所限,本文未能就中国相关法律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详尽的逐一论证,更多地是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建议未来的相关研究对此能有所侧重。具体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进一步研究强制性标准的实际运用情况,为其向技术法规转化提供实证支持。 (2)对相关部门运用法律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为近一步理清部门职责之间的关系做好铺垫,进而为相关法律的制定、修订提供前期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