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体系的重要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将该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中,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的生活环境、成长经历、实施犯罪的情况及犯罪前后的表现、回归社会的支持条件等信息的调查,深入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原因,评估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通过调查提出相应的处遇措施建议,能够为涉罪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教育、矫正提供相应的参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调查对象具有特定性、调查内容具有专业性、调查方法具有多样性、调查过程具有全程性。体质生物学理论、犯罪社会学理论以及刑罚个别化理论分别从生物学、社会学和刑罚学角度为该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为该制度提供了政策基础。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制度主要由法律和司法解释两部分渊源构成,文本依据相对集中。现行制度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内容、效力做了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正式推行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是实践探索已经有三十余年的时间。实践中,对于调查主体、调查内容、调查方式的拓展和创新举措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优化原生性基础和优势。静态文本和动态实践的综合考察发现,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中还存在着调查主体不统一、调查程序不规范、调查报告效力不明确、调查缺乏监督等问题。美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探索较早。德国与我国同为职权主义诉讼构造国家。两个国家的社会调查制度具有调查主体稳定、调查内容全面、调查程序规范、调查报告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等特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域外经验对完善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具有积极意义。结合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通过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者担任社会调查的主体、规范社会调查的程序、将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为量刑证据、建立社会调查监督机制等四个方面实现对我国未成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