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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法并没有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水平和认识所决定的。我国司法实践惯于使用共同侵权理论“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笔者认为这种“解决”只是暂时的,并非长远之计。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网络版权侵权的专门法律,无法适应随着网络不断发展而产生的各种各样新奇且复杂的网络侵权案件,这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显然是不足。加上我国法官的总体素质还有提升的空间,面对相同或同类型案例往往作出不同的裁判,无法令当事人完全信服判决结果。对于版权人来说,没有高效的法律来保护其合法权益,会挫伤他们的创作激情。缺乏行之有效的保护法律对于网络用户来说不是坏的事情,这有可能会放纵他们实施侵权行为。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由于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他们对自身所进行的网络行为没有可预见性,并采取两种极端手段,要不就对网络侵权行为视若无睹,要不就对有侵权可能的信息采取一概删除、屏蔽等措施,影响了信息顺畅传播,而这可能会侵害用户的合理权益。因此,无论是从版权人度,还是网络用户角度,亦或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角度考虑,“间接侵权”的认定都具有实践意义。文章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含义、分类,进而描述网络服务提供商卷入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原因,归纳间接侵权的类型,为后文论述提供合理基础。第二部分着重于在概念和理论层面探索间接侵权和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力求为后文作出理论上的铺垫。第三部分以适用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为视角,论述我国著作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上的现状和缺陷,以达到进一步强化间接侵权制度的确立。第四部分围绕域外司法借鉴论述了美国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原则和欧洲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原则,比较中美、中欧在版权间接侵权责任认定上的差距与不足,为后文提出的立法建议提供切实有效的借鉴。第五部分针对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整理分析的有关理论知识,在结合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包涵明确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网络主体,责任性质和责任承担的方式,以及明确网络环境下私力救济的范围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