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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突破口,民族杂居区的村民自治是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研究民族杂居区的村民自治不仅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意义。本文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民族杂居区村庄的村民自治情况展开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民族杂居区村民自治的困境进行了思考。论文从以下三个部分对民族杂居区村民自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民族杂居区村民自治的理论基础,分为民族的舶来及其在中国的发展、民族杂居区的界定、民族杂居区的相关政治制度三节。民族杂居区的村民自治制度既有别于汉族聚居区的自治情况,也有别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基层自治情况。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既要考虑到村民自治制度的一般因素,又要考虑到区域内多个民族在政治、社会地位和经济文化发展方面的差异,以及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特殊政策。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通过实地研究归纳总结了新疆民族杂居区村民自治的现状,分别从村民民主选举、村民民主决策、村民民主管理、村民民主监督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民族杂居区的民主选举受到民族因素、宗教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的干预,不少村民甚至表现出政治冷漠,使民主选举陷入困境。由于多民族杂居的特性,民主决策中存在着决策主体素质普遍不高、群体利益多元化使决策难以形成合力、决策内容和形式缺乏创新、决策程序繁冗且缺乏双向互动机制等难题。民主管理又受到民族关系的影响,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呈现一体化的局面影响了村民自我管理的实现。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使监督流于形式,不能形成对掌权者有效的控制。第三部分是笔者针对现象分析提出的三点思考:民族杂居区经济发展与政治民主的关系问题、如何走出村民政治冷漠的困境以及民族杂居区村民自治的未来走向。本文认为,经济发展是政治民主的前提,而政治民主是经济发展的目的,首先应当提升民族杂居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各族群众的经济收入,提高人民的生活幸福指数,在物质资源充足的前提下大力开展政治民主建设。村民的政治冷漠对基层民主建设危害巨大,在不夸大虚高村民政治冷漠的同时,大力发展村庄经济,开展多种有利于民族融合的文化活动是走出村民政治冷漠的有效途径。民族杂居区村民自治的未来发展应当从三方面入手,首先明确村委会是服务者而不是管理者,其次充分发挥农村党员的桥梁作用,最后弱化村民的狭隘民族意识、强化公民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