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回归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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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抗日战争时期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同志的名字命名的一种审判方式,其特点是“携案卷下乡、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便利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以及“审判与调解结合、注重调解”等,由于这种审判方式在当时非常贴近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收到了很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前,司法实务部门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提和回归热衷有加,尤其是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走在实践中的前列,其他地方法院如陕西、海南、广西等地区也在不同程度地尝试和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庭开到庭院里,调解调到炕头上”,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是司法实务部门贯彻和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便民”、“执法为民”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三个重点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同时也表明“马锡五审判方式”一定程度上的回归。但从有关报道和社会议论中可以发现在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过程中,部分法院在理解、认识和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过程中却存在偏差,甚至是误区,如没有全面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和内涵、一味强调形式上的“同化”、过分追求调解结案率、没有很好把握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现代诉讼制度及法治的要求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区别与结合等情形。目前学界对“马锡五审判方式”讨论也较多,有从法理学、司法理念的角度进行论述,也有从司法改革、司法制度的角度进行论述,这些讨论大多是从“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政治、经济、社会原因进行回顾;也有部分学者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司法现状论述“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今社会的普遍适用性、“马锡五审判方式”回归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同时也有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但学者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今究竟是保留其精神实质、价值导向等宏观层面还是选择适用其具体的操作方式和微观的制度以及如何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等方而,却鲜有深入的研究和论述。木文试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回归的原因及其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价值和问题进行剖析和研究,采用历史分析法、价值判断分析法和社会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并在此基础上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反思,得出若干启示,提出若干建议,以期能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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