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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学校章程这一独特视角入手,在"为什么可用章程进行规制(why)---用章程规制什么(what)---如何用章程规制(how)"这样一个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下,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展开逻辑论证。
在教育管理界,本研究首次尝试提出,章程是民办学校政府规制的重要载体。因为章程不仅具有法定效力和契约性,还具有独特的优势,政府用章程规制民办学校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借鉴价值论的观点和方法,构建民办学校章程规制的价值准则体系(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并提出章程规制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是提升社会公共利益。
章程规制应该明确哪些要管、哪些不管,这是章程规制研究必须要回答的第二个基本问题。本研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章程规制范围的判定标准:法律条款;外部规范强于内部规范;限定于市场失灵领域;收益要大于成本。这是理论层面,在实践层面,民办学校章程规制的范围应该体现在章程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中。本研究认为民办学校章程法定事项并不等同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此前提下,借鉴公司章程和国外学校章程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重新选定民办学校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学校的名称;(2)地址;(3)学校性质、办学宗旨及业务范围;(4)董事会的产生及职权;(5)学校资产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及合理回报问题;(6)学校办学质量的最低规定和监督。
理论最终要回归实践,最后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如何用学校章程来规制民办学校?通过调研、访谈,了解实践者对章程规制看法、章程文本内容、制定和执行的现状,并对章程规制功能的弱化问题进行归因分析,最后提出民办学校章程规制的可实现机制;政府也是民办学校章程的制定主体之一;把章程的结构调整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对章程审查形式、审查单位和时间进行优化;政府要用学校章程来评估、监督民办学校。
在教育管理界,本研究首次尝试提出,章程是民办学校政府规制的重要载体。因为章程不仅具有法定效力和契约性,还具有独特的优势,政府用章程规制民办学校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借鉴价值论的观点和方法,构建民办学校章程规制的价值准则体系(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并提出章程规制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是提升社会公共利益。
章程规制应该明确哪些要管、哪些不管,这是章程规制研究必须要回答的第二个基本问题。本研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章程规制范围的判定标准:法律条款;外部规范强于内部规范;限定于市场失灵领域;收益要大于成本。这是理论层面,在实践层面,民办学校章程规制的范围应该体现在章程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中。本研究认为民办学校章程法定事项并不等同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此前提下,借鉴公司章程和国外学校章程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重新选定民办学校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学校的名称;(2)地址;(3)学校性质、办学宗旨及业务范围;(4)董事会的产生及职权;(5)学校资产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及合理回报问题;(6)学校办学质量的最低规定和监督。
理论最终要回归实践,最后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如何用学校章程来规制民办学校?通过调研、访谈,了解实践者对章程规制看法、章程文本内容、制定和执行的现状,并对章程规制功能的弱化问题进行归因分析,最后提出民办学校章程规制的可实现机制;政府也是民办学校章程的制定主体之一;把章程的结构调整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对章程审查形式、审查单位和时间进行优化;政府要用学校章程来评估、监督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