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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所谓环境权就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其中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标准可以通过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来衡量,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尺度则可以通过对申报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来把握,并由此界定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范围为:所有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均享有在不受一定程度污染和破坏的环境里生存和在一定程度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它是随着现代环境危机而产生的。本文共从四个方面论述了环境权应该写入我国宪法的几个相关问题:第一部分介绍了环境权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背景:首先是环境权产生的过程,随着宪政全球化的趋势,随着世界各国在宪政发展上的相互影响,内国宪法有关权利规定的范围越来越广泛,这其中就包括环境权在一些国家宪法中的确立。其次我国现在正进行宪政建设,那么势必要跟上世界的脚步,尽快在宪法中增加环境权条款:第二部分通过介绍各位学者的理论观点论述了环境权的概念、性质、特征和种类。在这一部分中重点介绍了环境权的种类,肯定了公民环境权、国家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否定了自然体环境权。并指出在各类环境权中,公民环境权处在核心地位,环境权写入宪法,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公民环境权;第三部分主要是探讨了一下环境权写入我国宪法的必要性:首先是因为世界和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现实中已经反映出各种各样的伤害,并已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其次是因为环境权入宪是环境时代的要求,以《里约宣言》引出公民环境知情权和公民环境参与权,再次强调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性:再次是因为环境侵权日益增多而被侵权主体需要有一个权利救济的基础,这个基础应该是宪法阶位的;第四方面从宪法的功能的角度强调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因为宪法的两个重要功能是保障权利和限制(控制)权力,所以环境权写入宪法后,能够在政府为了保障公民的经济权利而忽视环境保护时起到警示的作用。同时弥补宪法原有的环境原则所不能体现出的不同主体在环境权利地位和环境义务地位上是不同的缺陷,强调国家是首位环境义务人;最后说明可持续发展目标在我国的确立也是环境权写入宪法的原因第四部分便从三个方面介绍了我国环境权入宪的设计问题:首先介绍了按照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对称的方式、按照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义务对应的方式和按照公民的环境义务和国家的环境义务相结合的方式这三种国外宪法中环境权设计的情况;其次引导出我国环境权入宪的设计应该借鉴国外的第三种方式;再次特别强调我国宪法中加入的各类环境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分别增加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经济制度”和“国家制度”这三个章节中,并指出不同类主体的环境权利和义务是有错位的;结语部分对文章做了概括总结,提出作者观点。作者认为,当前我们需要做的是尽快把环境权写入宪法,先解决环境权宪法阶位的问题,再去探讨诸如环境权内容以及环境权在程序上和实践中如何救济的问题,而环境权的入宪,就是为了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尤其是为了约束政府的盲目发展经济而不顾保护环境的行为,突出国家首位环境义务人的地位,保护环境以及自然资源,保护地球以及人类自己,也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子孙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