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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权概念源自西方,作为一种价值观念的人权,最初出现在洛克、康德等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并被后来的一些国内法律文件如1776年的《弗吉尼亚人权宣言》和1790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等所使用。但当代意义的、作为一种国际法标准的人权,则是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发布之后,经过1966年两大核心公约的发展,才正式在国际社会得到确立和遵从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死刑开始被视为一个人权问题,蓬勃发展的世界人权运动对死刑提出了强劲的挑战,推动死刑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衰败。如果说观念意义上的人权对死刑的道德性提出了质疑并倡导和推动了死刑的废除的话,规范意义上的人权则对于死刑是否应当废除保持了沉默。但是,尽管国际人权法还无法将死刑废除确立为国家的国际法义务,却为那些仍然保有死刑的国家设定了一系列与死刑制度有关的国际人权标准,以达到限制死刑的目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于人权的态度,经历了从碰撞到警惕到接纳的过程。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兴起,人权也开始参与到我国死刑制度的立法设计和司法控制中。这不仅表现在我国的死刑制度往往被放在“人权”的标题下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和讨论,还表现为“人权”被中国社会所接受后,人权字眼开始在各种死刑的改革文件和改革者的评论中频繁出现,人权成为了理论界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的重要依据。但是,人权在中国的发展仍然处于进程之中,要使人权在我国由一种政治、学术话语和外交辞令变成一种大众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还需要很长的时间,还要面对许多的困境。
在人权的影响下,我国的死刑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尤其是近年来的司法控制和包括二审开庭和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院在内的程序改革,达到了限制死刑的良好效果。人权之所以能够影响中国的死刑制度,一方面是因为人权成为了全世界都接受的一种沟通工具和行为规则;一方面是因为人权契合了我国经济发展、个人意识觉醒、社会进步的内生需求。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人权还将推动我国死刑制度还将向更加审慎、人道的方向发展。但是,从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改革主要局限于司法领域而未进入立法领域,只能限制死刑而无法触及死刑的存废,经过改进后的死刑制度仍然与国际人权法所确立的死刑制度标准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死刑的命运不是仅仅由抽象的人权说了算的,带动死刑变化的“人权”的具体含义,既要取决于人权作为一种普适的最低标准的要求,也要取决于人权所能发挥作用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事实上,死刑是一个关乎历史、文化、民众心理、社会制度、政府治理、人口地理环境条件、地缘政治关系和外交等诸多因素的问题,人权是在与这些因素的犬牙交错中发挥作用的。由于死刑在我国有着继续存在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转型社会对于死刑还有着一定的需求。因此很难期待人权能够在短期内推动我国的死刑走向废除。另外,在中国死刑制度语境下使用的人权,是经过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过滤”的人权,是经过社会“选择性接纳”的人权,是一定程度上仍然停留在纸面上,作为一种符号被使用,却无法被完全执行的人权。因此,以人权的名义限制死刑,要受到人权本身的发展程度和被社会接受的程度所局限。人权在我国仍处于由一种“外来因素”逐渐转向“内生”因素的转化过程中,要想使我国的死刑制度真正能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要求,还将是一个渐进的、漫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