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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总体结构分为三章,第一章从合同解除的概念和分类入手,解析保险合同解除的特征和归类,阐明其与普通合同解除的联系与区别,也浅析了其与保险合同撤销和终止的区别。紧接着介绍投保人的概念及相关权利义务,再切入投保人任意解除权这个本文论述的重点,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其概念及特征进行总结概括。进一步阐述赋予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立法理由,介绍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对投保人任意解除权行使的保障和相应的限制。第二章从对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立法现状入手,根据立法理由和经济社会的新的发展变化,对任意解除权赋予的法律理由进行情势变化的解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出现很多新的保险品种,并且投保人实力不断增强,保险市场与金融市场相互交织,任意权设置的基础性假定开始动摇,日益不符合经济发展的现状。这部分内容包括四个部分:投保人实力的多样化;投保人在解除合同后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效率的滞后;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应用实效不够理想,法律的过度强制不利于保险人社会责任的承担;利益衡量不是单纯由保险人所决定,信息优势也不符合保险业的发展实况,信息共享才能最大限度的节约社会资源。之后,笔者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方主体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当中的关系入手,通过对实际案例中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的展示,讨论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因为理论规定的不完善导致的实践应用的混乱,进而引起同案不同判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接着进入对利他合同的探讨——这是本文的重点,因为对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立法理由的质疑主要就是从牵涉三方关系的利他合同入手的,这种质疑通常也是在利他合同的情况下讨论才有实际意义。笔者从涉他合同中的三方主体入手,结合案例具体讨论不同情况下合同解除权仅赋予投保人的利与弊,并论证第三人同意权的引入是否合理,通过对否定说和赎买说这两个不同理论的探讨提出笔者的观点。针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继承人的概念和权利,特别是其对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对抗以及他们是否应当享有解除权笔者进行了重点探讨,旨在为第三章分不同情况进行制度构建打下基础。第三章笔者顺接第二章对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立法现状的分析,对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制度构建提出假设。包括三部分:立法理念的更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获得的对抗投保人的权利,即提出被保险人同意撤销权的假设,对合同效力的分析;投保人继承人的解除权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优先购买权的相对关系,由此提出的完善建议。本文旨在为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导致的实践应用的混乱情况提供解决问题的理论出口和制度假设,若能为此法律的完善尽力,不管这种尝试是被接受还是被批评,都深感荣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