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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的背景与意义,论文写作的目的、方法及论证思路和结构设计。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介绍了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由主观的意思与客观的表示组成。意思表示成立时意思与表示必不可少,且意思与表示需一致。意思表示依其表示方法分别有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依有无相对人而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依法律上是否以方式为必要而分为要式的意思表示与不要式的意思表示。第二章,意思表示是设权性法律规范法律行为的核心,只要个人的意思自由不违反法律的精神和规定,依个人意思自由创设的法律关系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即对表意人产生拘束力。由于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大多非专业人士,当事人所作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并不少见。表意人就意思表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时,法官就需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因此,意思表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虽然凡意思表示需须解释,但扩展至司法层面,则容易造成公法对司法的干预,有违私法精神。第三章,意思表示解释的标准从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折衷主义、效力说,逐步发展直至现代的通说,根据是否有受领人为标准以可归责性确定的规范意义说。对各个意思表示解释标准的利弊逐一论证分析。在意思表示解释时,还需考虑诸如意思表示的发出与送达、意思表示表意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需要要式,是否有违公序良俗,自动化意思表示等问题。第四章,论证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意思表示解释应探求当事人真意、遵循诚信原则和交易习俗。由于意思表示是设权性法律规范,当事人意思表示亦可能存在漏洞,因而需要对意思表示的漏洞进行补充性解释,通过拾遗补缺达到维护公平的目标,但意思表示漏洞的补充性解释并不能为当事人创设新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