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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受贿罪一直是我国重点打击治理的犯罪之一。口供作为受贿案件的“王牌”证据,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口供是受贿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重心,它既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也是实践中争议的焦点。近几年,实务中受贿案件非法口供排除申请逐渐增多,但处理结果不是很理想,很多案件甚至都没有能够启动非法口供排除程序;部分案件即使启动了也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法院、检察院的支持。在目前反腐倡廉的社会大背景下,受贿案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受贿案件证据的单一性,全国各级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查办受贿犯罪时在破案方面主要还是依靠口供,因此对于非法口供的排除必然会影响对受贿罪的证明。针对辩护方而言,监察委办案程序中律师不得介入,监察委特有的留置、调查手段,使得辩护方很难举出初步证据证明非法口供的存在。法院在排除非法口供时也必然面临有政治压力:排除非法口供,忤逆反腐的社会氛围。法院对于辩护方申请非法口供排除申请无端拒绝;即便排除非法口供,整个案件最终还是有罪判决。因非法口供排除而无罪判决的,几乎没有。笔者结合实践中的案例,通过该文论述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在受贿犯罪中的适用情况,为以后规范非法口供排除实践提供建议对策。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分析目前受贿罪中非法口供排除的现状。主要是分析口供在受贿罪中的重要性、非法口供的表现形式以及受贿罪中非法口供排除存在申请非法口供排除时辩护方举证难,司法机关认定为非法口供排除率低,审判机关排除非法口供后仍作出有罪判决这三种司法现状。第二部分分析受贿罪中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适用困难的原因。主要有现行的诉讼模式倾向于以调查主义为中心;监察委办案程序不透明限制被告人举证空间;缺少监察委调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第三部分从四个方面完善受贿罪中适用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第一个方面是明确逼供型、疲劳审讯型、诱供型以及“重复供述”型口供的认定标准;第二个方面是对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和完善,主要是明确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情况下以及与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情况下的适用,对调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第三个方面是建立调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主要论述受贿罪中调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价值、主体及范围、作证的程序以及出庭保护措施;第四个方面是完善监察调查的程序,主要论述监察机关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和被调查人申请解除留置的权利,建立律师介入制度以及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