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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主体的认定比较单一,国家的立法往往会遵循一定的框架逻辑,从立法模型的角度讲,我国劳动主体的立法采用的是单一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使得在实践当中,从事劳动的人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难以被认定为劳动主体:或法律规定的过宽,难以界定劳动主体的界限;或法律规定的过窄,某些特殊劳动主体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究其原因,单一立法模型不适用于多元化的劳动力市场,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劳动立法的主体模型进行重新建构,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建构多元化的立法模型。《劳动合同法》的出台适应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需求,但在其对特殊劳动者群体的保护效力方面却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飞行员群体、大学生群体、政府临聘人员劳动者群体为例对此作出论述与探讨。在比较中分析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劳动主体立法模型的不足,并基于综合比较得出的结论,对我国劳动法差异化适用特殊劳动者的制度构建提出了建议。文章认为,我国应首先明确劳动法立法的总体思路,只有采取“劳动者分层”思路,摒弃目前劳动法所采取的“劳资对立”立法思路,对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对象进行“掐头”而非“去尾”,下移立法保护重心,才能使保护对象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标,实现实质正义。而“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具有社会学、管理学、劳动法学三个维度的理论基础。运用该思路,本文在总体上对我国劳动法依据劳动者的不同层级而予以差异化适用进行了原则定位,并以此作为具体差异化界定标准制度构建的准绳。在此原则定位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我国劳动法差异化适用特殊劳动者的具体模式选择。指出了单独采用正面界定模式的弊端及其局限性,文章在最后对我国劳动主体制度设计,抛砖引玉的给出了建议。在区分劳动者的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基础上,尝试设计多元化的劳动主体立法模型,并对部分典型的特殊劳动主体模型的重构提供了思路。以期为完善未来立法提供一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