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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职业体育领域最具代表性的中超足球俱乐部为研究对象,采用规范和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俱乐部展开考察。出于现实关怀和理论需求,作者首次提出并论证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双重管控模式,全文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章是理论基础。之所以提出双重管控,一是现实启发,对联赛和俱乐部两层面进行考查,发现以足协为代表的政府失效和以集团为代表的市场失灵,即经济学所说的政府和市场失灵。二是理论诱导,受西方经济理论中微观经济主体和宏观经济对象的启示,联想到本论题的集团和协会,二者不仅是俱乐部的利益相关者,而且分别与之形成两对关联方,前者直接对单一俱乐部施加控制,后者对联赛系统所有俱乐部产生作用。不论足协的宏观政策还是集团的微观措施都要落实到具体的经济实体,而俱乐部就是它们共同作用的终极对象,只是二者作用的范围和施加影响的程度有所区别。接下来,分别阐析二者的管控机理。
第二章讲述集团管控。着重论说股权、管理层和资金三个内容。集团不仅以直接投资的形式入股俱乐部,而且通过法人股东间(含俱乐部)交叉持股的方式间接控制股权,两种持股方式致使俱乐部股份过度集中,而后一种持股方式尤需格外注意。与外部股权控制对应的是内部人事控制,俱乐部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管理执行机构的主要人员都由集团任命,不仅与治理理论相悖,而且带来了当今丝毫未被重视的MBO问题。第三种方式,和我国国情密切相关。投资足球的企业多为国企,且为资本实力雄厚的航母集团,由于资金的“软约束”,俱乐部的经营成本己被其抬到一般企业无力企及的高度,集团寡头却凭资金优势垄断了对俱乐部的优先经营。从控股到派驻管理者再到MBO是贯穿本章的一条主线。
第三章讨论协会管控。运用交易费用、博弈论和风险理论说明协会对联赛管理的必要性。从规范出发,提出协会的应然功能,以此为理论铺垫,过渡到对我国足协的实证分析,即以协会为主体的行政单位对俱乐部的管控,分两种类型:一是直接作用于俱乐部,包括对运动员、教练员、俱乐部的注册审核,运动员转会、薪酬,俱乐部间的纠纷、诉讼、处罚的处理等;二是足协以联赛为中介对俱乐部间接施控:设立组织机构、配置权力资源、垄断行业规章、制定利润分派方案、规定俱乐部参赛标准等。其中,体育协会的权限是国外体育法学者关注的焦点,本文以国内两个比较典型的关于足协和俱乐部的诉讼案例加以说明。
第四章双重管控解析。即追溯双重管控根源,包括实证缩影和源头解释两个内容。借助资产负债表,分析协会、集团和俱乐部之间的产权关系,并辅以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