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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在农林业发展过程中始终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最重要的农林业生产资料,是农林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植物新品种权是对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由国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与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均为人类的智力成果,均是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须向育种者缴付一定费用。实行这个制度,有利于维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与投资,进而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之发展。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鼓励新品种培育和使用的运行机制,使育种者自己创造的科技成果能够以法律形式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有利于制裁侵权行为,规范市场运行机制,同时也敦促从业者重视产权,重视通过产权的拥有来获取企业的利益。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可以平衡育种者利益、农民利益和公共利益,使优良品种能够发挥最大功效。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其中介绍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成立和UPOV公约的规定,简要地比较了UPOV公约1978年文本与1991年文本的区别,以及美国、日本、欧盟和印度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第二章叙述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和现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介绍了对植物新品种以及品种权的定义,和目前在我国对植物新品种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为了公共利益,而对品种权人的独占权给予的限制,并且阐述了在中国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的重大意义。第三章首先详细地介绍了中国如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需解决的问题,随后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应的做法比较,指出在中国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遇到的挑战,并且提出了解决的方法,以加强和促进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以有利于中国的农林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