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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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刑诉法修改,第一次增加设立了辩护律师可以向被追诉人“核实有关证据”。该增设条文在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方面有了显著提高,同时丰富了辩护制度的有关内容,对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略显遗憾的是,修改的刑诉法仅以一款条文,宣示性规定了辩护律师拥有核实证据权,而关于该权利运行的范围、方式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未翔实补充。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司法实践操作不统一,使得这项权利的实施效果远未达到立法原意。核实证据权的相关问题争议点颇多,使得学术探讨和司法实操两个层面各行其道。因而十分有必要对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本文一共包含四章:第一章,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权之基本理论。主要从三个方面阐述:第一部分为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权概述,界定核实证据权的内涵、明确核实证据权的性质和把握核实证据的目的,统一了核实证据权的学理认知;第二部分介绍我国理论界有关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权核实范围两大学说及核实方式三大学说,核实范围两大学说为“全面核实说”、“部分核实说”,核实方式三大学说为“以存疑原则为指导的口头核实”、“依据证据种类进行的分类核实”及“具体方式不限的律师自主核实”,通过学术争鸣对核实证据权的有关争点问题进行梳理和了解;第三部分对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权保障的必要性进行深入分析,深刻理解核实证据权的规定意义。第二章,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权运行现状与成因分析。一是立足诉讼主体主客观状态,从司法机关不愿辩护律师核实证据、辩护律师不敢核实证据、被追诉人不能主动与辩护律师核实证据三个方面论述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权运行现状;二是围绕运行现状进一步剖析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归纳为:刑事诉讼双重目的的偏废、被追诉人双重身份失衡、核实证据权的法律法规不完备、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权行使加剧控辩双方的办案风险四点。第三章,域外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权之比较研究。首先,剖析当事人主义国家对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权的有关问题几乎不存在争议的深层次原因,将其归纳为自由核实模式;其次,分析职权主义国家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权的有关理论与制度运行,将其概括为有限核实模式;最后,对比分析域外两种核实证据模式,重点吸收对我国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权完善的有益信息。第四章,我国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权之完善构想。基于前述的成因分析,完善构想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调整刑事诉讼基本理念,具体从平衡刑事诉讼双重目的、协调被追诉人的双重角色、强化控方承担举证责任思维三方面进行;其次,构建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权有限核实模式,细化有关法律规定,更新有关规范性文件,为辩护律师会见交流权提供有效保障;最后,健全有关核实证据权运行的配套性制度设计,确立破解控辩双方办案风险的机制及明晰辩护律师在核实证据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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