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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的环境污染是涉及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复杂性问题。公众有所了解的如水污染、大气污染、酸雨污染、海洋污染、核污染等环境污染具有跨界污染的特点,不受行政辖区的限制。当跨界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起主导作用的政府如何防范与治理此类污染问题自然而然也就备受瞩目。而要处理好跨界污染问题,更为基础的除了理清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也要在源头上抓好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本文主要对我国跨界污染中地方政府的监管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责任得到落实从而使环境保护工作有序进行,提升政府的执政能力,为社会公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本文以政府环境责任理论为基础,以探讨我国跨界污染中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为主线。通过分析我国跨界污染中政府履行监管责任的相关问题,来说明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的重要性。正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阐明跨界污染是指超过某一行政区域的广大地域的污染;政府监管是指政府为实现环境保护这一公共政策目标,对环境资源的利用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政府责任是指政府需要对环境质量负责,并且在未履行好环境职责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同时从地方政府不作为与乱作为角度出发分析地方政府这一监管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的属性。表面是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跨界污染,探究其深层次原因则可以发现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与乱作为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在地方政府监管不作为与乱作为的情况下导致跨界污染与公众人身财产损失,政府应承担监管不力的法律责任。第二部分主要围绕跨界污染中地方政府监管法律责任的不足问题展开论述。由于现有规定的惩治力度不大,更多时候责任人是否受到处罚都仅取决于领导的态度,并且多数时候都以批评教育了事,这在极大程度上导致了政府监管法律责任被忽视,所以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与乱作为总是不能有效遏止。地方政府之间本身就存在竞争发展,为了本辖区的经济发展不惜以邻为壑的情况更是不在少数,激励机制的缺乏无疑使地方政府之间的冲突加倍扩大,他人造成的污染竟由自己买单,花费大量成本治污却得不到相应经济支持,如此一来,地方政府的监管工作态度便不再积极。跨界污染的责任难以认定跟技术不先进有关,但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够却使得跨界污染事件更加频发,如果将公众参与监督进行硬性规定,不仅会减少跨界污染事件的发生,更可以在出现跨界污染后提供认定地方政府监管不力的依据。第三部分从理论、政策、现实三个层面论证地方政府监管不力是源头问题,跨界污染中除了要认识到企业违法排污的责任,也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发现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是造成跨界污染的催化因素。负外部性理论说明了跨界污染对整个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不可忽略;公共物品理论说明了环境这一公共物品需要政府进行维护;政府主导理念说明了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履行好环境工作,为公众提供一个适宜的生活环境。随后通过国家法律、地方规章的规定和现实案例进一步看出地方政府在跨界污染中负有监管法律责任是应有之义。第四部分一步步分析强化跨界污染中地方政府监管法律责任的对策。首先需要本着公平公正、可持续性、权责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跨界污染中地方政府监管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地方政府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跨界污染问题,如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被污染政府起诉污染政府的方式梳通监管法律责任从而解决跨界污染问题,从而避免地方政府间产生纠纷,使环境与无辜公众受到不必要的损害。由于现有的责任追究方式在跨界污染中应用的不足无法使公众得到实质性的赔偿,所以应考虑“经济性赔偿”的应用。通过一定激励机制对尽职监管的地方政府进行鼓励,以改变地方政府在跨界污染中懒政失职的现状。社会公众的充分参与会对政府的环境监管工作起到一定监督作用,这样有利于政府工作更加科学并得到公众的支持。全文通过文献调查法、交叉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同时辅以多种其他研究手段得出,我国已有法律笼统规定政府对环境负责,也有关于地方政府间跨界污染防治的联防联控规定,尤其是大气污染与水污染方面,却忽视了地方政府监管不力这一“源头”的治理,这不利于政府环境责任的落实。本文主要说明,跨界污染频发少不了地方政府之间的联合治理,但是从源头进行避免却是更具前瞻性的,所以地方政府的监管法律责任必须得到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