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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上信息是否充分、准确是决定市场有效程度的关键问题。各国政府都把信息监管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其基本形式就是信息披露制度。与其他成熟的资本市场一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也是中国证券监管的基石。所谓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监管法强制性要求证券发行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全过程中,依法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该公司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获取该真实信息而作出证券投资判断的证券监管制度。本文第一章首先从传统民法学理论中缔约双方的诚实信用要求的角度分析了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一、二级市场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正当性。然后,笔者又对上市公司逆向选择问题、资本市场有效性问题以及上市公司的社会义务等方面进行分析,以论证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同时,本章还对目前现实存在的两种证券监管模式即注册制及核准制与信息披露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注册制的证券监管模式符合市场化的趋势,是完善资本市场建设的理想选择。目前现实条件下应努力寻求核准制监管模式以信息披露制度为结合点向注册制逐步过渡。第二章是对信息披露制度基本规范体系的分析和讨论。归纳和概括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通常来说,信息披露制度的完整体系包括三个方面: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持续性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法律责任救济制度,包括刑事责任制度、行政责任制度以及民事赔偿制度。我国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目前已经构建起一个全面的、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从宏观性原则到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和途径等都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在信息披露制度框架构建上取得的成绩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第三章中,笔者通过对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情况的分析,指出了我国目前信息披露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的机构混同和职能重叠,由财政部主管会计信息监管工作存在不合理之处;上市公司玩弄数字游戏与会计魔法对报表数字进行操纵以提供不真实信息;市场准入条件以及对上市公司评价的标准的功利性诱使上市公司为追求利益而进行不实披露;对证券信息违规披露行为的处罚不力和赔偿责任不易落实等。笔者对上述问题均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