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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婚姻法》经过修订第一次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囊括在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弥补了我国《婚姻法》的欠缺,随后,为保障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正确运作,《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二)、解释(三)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做了规定,解决相关问题。该制度的确立对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及维护家庭的稳定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我们不能忽略的是,经过十余载的司法实践,该制度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尚没有得到解决,有待进一步完善以弥补缺陷。因而我们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反思和研讨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以使该制度能更加有效的发挥自身作用。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探析:第一章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主要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特征、性质、功能、价值、构成要件等内容,探讨了该制度在性质方面存在的争议并赞同将其定性为侵权责任。第二章对国内外立法中对该制度的不同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罗列了两种立法模式,探讨了该制度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规定的差异及特色。第三章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并指出立法上和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适用情形狭窄、举证困难、数额确定无明确参考依据。第四章力图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中的难题提出解决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建议:一、拓宽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况。二、采用相对优势证明标准并赋予私家侦探合法地位。三、明确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具体标准,夫妻忠实协议中对财产约定的处分可作为依据来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