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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是我们在信息社会日益关注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发展结果,个人信息作为信息社会的一种重要资源,其商业化使用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活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有着重要的影响。个人信息保护应当是在促进个人权利保障和促进信息自由流通和合理利用之间达到平衡,结合国内外立法和我国的商业实践,笔者对个人信息的商业化使用在民法领域进行系统和全面的分析,允许个人信息商业化使用并探讨其合法性条件,真正达到个人信息商业化使用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个人权益的保障。本文分为六个部分进行论述:引言部分,作者将对选题的背景、意义、研究目的及论证思路、论证方法、创新之处等问题做出说明。第一部分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类型进行分析,对个人信息商业化使用的概念选取做出说明,并将个人信息商业化使用的行为类型化为数据分析、市场营销、个人信息交易和公开权的使用方式。对个人信息商业化使用的过程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简要的分析。第二部分对个人信息商业化使用中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进行比较分析,由于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新型广告媒体的发展和固有客户信息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等原因,个人信息商业化使用中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在理论界有公开权、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以及个人信息财产权等理论来保护信息主体的利益,因此立法应当给予个人信息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保护,并使非合同条件下的个人信息商业化使用合法化,且为个人信息商业化使用设置合法性的条件限制,达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利益平衡。第三部分对个人信息商业化使用的合法性条件进行分析,为达到个人信息商业化使用在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个人信息商业化使用还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的商业化使用。在非合同约定条件下,个人信息商业化使用须具备四个条件:1.商业化使用的适格主体。2.可商业化使用的信息范围——一般个人信息。3.使用方式的限定。4.明确简易的退出机制。合同条件下商业化使用的条件为:1.当事人的书面明确同意。2.在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内使用。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提出我国在个人信息商业化使用上应确立的民法规则。结论部分,在前文论证的基础上,得出本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