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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实施以来,官员问责逐渐走进公众的视野,全国各地亦制定了相应的规章来配合落实,使得官员管理机制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从理论上讲,问责制度的运行的价值不在于对官员的责任追究重点在于能否有效保障国家机制的有效运行。只是遗憾的是自问责制度实施以来,官员的失职案件并未缓解。问责制在官员责任的追究和在实践中的不足,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问责制度本身的构建逻辑。问责制度的构建是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的一大飞跃,只是由于问责制度本身的特殊性,行政机构本身的同体问责一直有内部保障之嫌,而异体问责又无法深入行政机构的内部本身。故此,构建新型的经济法问责制度成为协调问责制度本身的优越性与实践实施上的不力之间矛盾的出路。目前对于问责制度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问责是一种事后的过错追究机制;另一种观点认为问责不仅包括事后的过错责任,还包括无过错责任。问责制度构建的根本落脚点在于确保公权主体能够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总体上公权主体的行为可分为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两种,对行政作为的评判立足在对行为合法、合理的界定,而对于行政不作为评判,则是对行政行为该为而未为的处理。本文通过对现有问责制度构建的深入研究,提出在现有问责体制的构建下细化责任追究的落实程序,建议进一步明确问责制度的范围,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分别考虑公权主体单位和行为个人两方面的责任成因,预防公权主体问责制度构建的法律追究机制的失效。通过立法构建经济法问责制度的公益诉讼体制、提高人员素质健全经济问责制度从而发挥公权主体的社会公共职能。本文首先从经济法问责制度构建的社会背景和时代背景入手,分析设置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的必要性,根据目前的问责实践透视现有机制设置上的优势和缺陷,明晰问责制度的构建本旨,分析机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责任追究不力、难于落实、保障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的症结,明晰问责制度的构建对完善公权主体职能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从而导出经济法问责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根据现行的问责制度实践,将现有的责任追纠方式区分为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种,分析构建完善的问责制度对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积极性效应。可能在个案处理存在影响案件处理效率的情形,但要统观全局从社会整体角度着眼它不但能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还能保障我国公权主体的社会职能的实现,从根本上保证我国经济的有序发展。最后,明确内部问责与外部问责的各自优势,加强问责在制度上的完善。主张要加强公权主体特别是政府组织的监督力度,鼓励非政府组织对公权主体的监督,提高监督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优化监督的机制构建的结构,确保责任的落实。对于外部的异体问责要转变传统的权力政府观念,明确责任政府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的落实。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社会机制的有序运作,进而保证我国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