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按照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财产权利分为物权和债权两大部分。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直接享受物的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本质在于将特定的物归属于特定的主体,具有排他的保护绝对性。反之,债的关系是特定人间得请求特定给付的法律关系,债权属于相对权。债权人基于债的关系仅得对他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一方面是基于债的本质,一方面是由于债的关系缺少公示性,为顾及交易的安全所致。如果绝对贯彻传统民法关于物权和债权在效力关系上的设置,由于债权相对性和物权绝对性的差别,债权人的债权往往因为物权的对抗效力而无法实现。长此以往,会破坏社会秩序的公平与安定。法律为保护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设有特别的规定,使债权物权化。债权物权化的实质即在于通过限制物权人的处分,并赋予债权若干程度对抗效力,从而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换言之,即使得只有相对效力的债权具有若干程度的物权的绝对性,得以对抗第三人。当今社会,债权能够被赋予对抗效力的领域有租赁权物权化、不动产预告登记和共有物分管协议和分割协议。不同的债权被物权化的原因不同,适用前提不同,其对抗效力的范围也不同。如,在租赁权领域,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满足人们的居住要求,保障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而赋予<WP=4>租赁权对抗效力,使之得以对抗取得租赁物物权的第三人,由第三人承继出租人的地位而继续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在不动产预告登记领域,某些债权的实现对债权人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法律也认可了这种意义,通过预告登记赋予债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使得妨碍债权实现的处分均为无效而达到保障债权实现的目的。在按份共有领域,为了达到物尽其用和稳定共有关系的目的,法律赋予特定条件下共有物分管协议和分割协议对抗受让共有物应有部分的第三人的效力,使之受到共有物上已经存在的债权协议的拘束。不同的制度虽然赋予债权对抗第三人效力的范围不同,但均享有某种程度的保护绝对性,故学说上称之为债权物权化。此种物权化的债权,其本身仍为债权,只是具有若干程度的物权的效力。债权的物权化,使得债权与物权的区分趋于相对化,对民法理论的发展,深具意义,实值注意。本文从债权物权化的理论基础、基本形态、立法意义、法律衡平及适用条件入手,对其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力求对债权物权化原貌有比较清楚、系统的认识,并对其具体适用的一些问题展开讨论。在此基础上,评析各国关于债权物权化立法的建构,分析其优劣,对我国立法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