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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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侵权救济领域,由于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医患关系的特殊性,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当事人能否实现其诉讼主张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我国医疗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虽减轻了患者在诉讼中的证明负担,但却加大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遭到医疗界人士的强烈反对以及部分法学家的批判。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深入,2009年《侵权责任法》在新形势下对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做出了重新规定,在缓和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对我国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基本理论。首先对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进行界定,简述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及其发展;其次分析了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性及其意义;最后结合医疗侵权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特点,总结影响举证责任分配的因素。第二部分回顾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三个阶段的转变历程,评析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在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重点指出《侵权责任法》中对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合理性,同时分析指出仍存在过错推定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因果关系规定缺失、过错的认定标准不全面等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德国、美国、日本和法国关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并对上述国家的规定加以比较分析,总结出各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从而思考其是否对我国的医疗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具有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建议。本文借鉴德国的做法,细化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从因果关系的证明和过错的证明入手,通过建立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和过错要件适用表见证明规则,从而适当降低患者的证明标准:只要患者举证到一定程度,便可认定其完成举证责任,进而在最大限度上平衡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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