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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初始目的在于区别商品的不同的来源。商标制度是通过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以专有权利,从而排除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商标或其近似商标。因此,判断商标侵权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类似商品的认定需要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并考虑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这一因素。在现行商标法的框架下,本文首先阐述了商标侵权纠纷中类似商品认定的事实认定原则和个案认定原则,进而明确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类似商品判断时的参考作用,再讨论类似商品判断时应当考量的商品本身属性,如商品功能、商品竞争关系、与商标近似关系等。然而,类似商品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对商标是否实际使用的处理不一,时常出现个案正义与法律适用的矛盾。本文第二部分描述了司法实践中类似商品认定出现的问题,分析了我国类似商品判断的法律逻辑以及背后商标侵权认定的法律逻辑。本文第三部分则是对比中国、欧盟和美国的判断商品类似和商标侵权的法律逻辑,从商标法原理、商标功能和商标法立法目的三个角度分析了商标侵权正确的判断基准。最后,对我国商标法的法律逻辑给出合适的选择:学习欧盟的做法,以混淆为判断商标侵权的基本标准,将侵权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在第二种相同或相似商标和商品的情况下,遵循事实认定和个案认定的原则,结合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种种因素对类似商品进行判断,然后对是否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进行评判。结语中对我国商标法的发展给予希望。虽然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违背了商标法的基本原理,未能奠定混淆的基准地位。很多学者寄希望于《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但是在目前公布的“商标法修订送审稿”中,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没有被修改,混淆理论也没有采纳。尽管如此,未来的实践发展必然会推动商标法的再次修改,类似商品的认定必然也会发展出更为完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