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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土地,使得农民失去了生产资料,在就业,择偶,教育,养老等诸多方面给他们带来了许多困难。客观上也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总量的年年攀升,占用农民土地建设住宅楼,工业区的现象随处可见。据统计,近十年来,大规模的城市化建设已经产生了逾五百万失地农民。雪上加霜的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又遭到小家庭主义等西方风潮的侵蚀弱化,失地农民面临着严峻的”老无所依”的危机,这引发了公众的关切。根据我国国情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覆盖尽可能广阔外延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既是消除城乡养老体制二元化痼疾的需要,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也是维持社会稳定有序发展的需要;还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可或缺的一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本文的第一部分先简要介绍了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浮现的社会背景。即建国以后高速的工业化城镇化大量挤占农用土地,造成大量农民与土地相分离。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在此过程中,一些失地农民由于种种原因使得生活陷入困境的现象使得我们对传统的对失地农民一次性给予现金的补偿方式进行反思。客观上要求我们建立一个尽可能完善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制。并引用了需求层次理论,公平正义理论,市场失灵理论等观点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在现实中我国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是如何运行的。例如中央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本地的试点。鼓励各地开展诸如:城乡养老制度一元化管理;建立城乡低保制度;建立服务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等等。这些实践的结果可谓喜忧参半。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也暴露出了不足。思前想后,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足以支撑起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而东西部经济差距的现状更加剧了这种不均衡。论文中一一介绍了这几种模式,并结合现状对各自的短长进行了点评。第三部分简要介绍了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如日本的《土地征用法》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的相关规定和其特有的国民年金制度,德国的以《农村养老保障法》,《社会保险法》为基础建立的多层次,广覆盖的福利体系为例,认为我国应当借鉴这些先进国家的成熟经验和立法过程中贯穿始终的科学精神,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构造适合我国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第四部分对如何建立健全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体系提出了作者的看法。介绍了建设过程中必须予以坚持的指导思想,即全面性原则、政府主导与责任分担原则、资金渠道多元化原则,科学发展原则;并对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提出建议,包括如何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如何改进土地流转制度、如何鼓励失地农民积极参与商业保险,以及最近热炒的以房养老——反按揭制度的探索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