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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并且极大影响了我国的金融秩序稳定,侵犯了社会公众的公私财产所有权。特别是近几年来,大范围、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活动屡见报端,包括正在审理的吴英案,都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自2011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更进一步规范了该罪在司法中的适用,但是并未完全解决围绕该罪存在的一些争议性问题。比如说,如何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究竟什么是欺诈手段、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点在哪里等等,都未涉及,而学界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确是一直存在的。本文的写作方法主要是结合案例与前人的一些理论研究成果,来引出问题、找到争议焦点,从而进一步展开阐述。一方面,用案例来验证、说明理论的正确性;另一方面,根据理论去解决吴英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总体来看,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集资诈骗罪的一些概念性问题,以及相关法律的历史沿革,并分析了该罪的发案率高的原因与社会危害。第二部分:详细分析了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结合四要件理论,对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一一进行了解读。重点分析了应该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是否可构成本罪、什么叫做欺诈手段、非法集资的形式有哪些、诈骗手段是否是集资诈骗罪的必要条件以及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等问题,并对吴英案中有关犯罪构成方面的争议进行了评述。第三部分:对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集资诈骗罪与合法集资行为、民间借贷行为的界限;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的区别以及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和罪数形态问题。第四部分:围绕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的合理性问题展开讨论,提出了不应在集资诈骗罪中设立死刑的理由,并结合吴英案产生的社会影响对正在复核当中的吴英案的发展走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