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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吸收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经验成果,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而试点过程中存在的控辩协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中央的相关试点文件缺乏对于控辩协商的明确规定,部分试点地区制定的实施细则对于认罪认罚协商进行了初步的规定,一些试点地方也存在着认罪协商、量刑协商等不同的做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确立控辩协商机制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当从考虑的相关因素、具体措施以及保障性措施三方面构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控辩协商机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部分,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从制度现状和实践现状两方面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控辩协商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制度现状部分,对中央文件的规定和地方的实施细则进行了总结归纳。中央文件的规定对于控辩协商基本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但也给控辩协商留下了空间;部分试点地方的实施细则对于控辩协商进行了规定,笔者从控辩协商适用的案件范围、控辩协商的参与主体和适用的诉讼阶段、控辩协商的内容、控辩双方的反悔权等方面进行了归纳总结。制度现状部分,笔者以两个典型案例的方式分别对试点地方的量刑协商、认罪协商做法进行了分析,总结了试点地区相关做法的成功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对于确立控辩协商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可确立控辩协商机制。必要性方面,确立控辩协商机制是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需要;是特定案件及时惩罚犯罪的需要;是统一实践做法的需要。可行性方面,我国司法传统和理念的转变、域内外相关制度和经验以及我国实践的既有成果经验都使我国确立控辩协商机制变得可行。第三部分,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控辩协商机制的构建进行了研究。首先是要考虑相关的因素,包括坚持在公正优先的基础上提高效率和坚持法定的证明标准。接下来是对控辩协商机制的具体构建,笔者从控辩协商适用的范围、控辩协商适用的诉讼阶段、控辩协商的启动主体、控辩协商的主体、控辩协商的内容、控辩协商的结果及其效力、控辩双方的反悔权七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确立控辩协商机制同样需要相应的保障措施,这一部分的最后,笔者从确保律师帮助的有效性、提高控方量刑建议的精准度以及强化法院的中立审查三方面对控辩协商机制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