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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投资仲裁的秘密性在国际投资仲裁的发展历史中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和意义。然而,随着国际投资仲裁新形势的不断发展,投资仲裁秘密性原则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当下越来越多地受到了质疑和挑战,出现了一定的发展危机。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过于强调对投资者的保护而对公共利益缺乏关注,其秘密性在一定程度引发了东道国的公共利益风险并使其自身存续的正当性受到了质疑。为了加强对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关注和保障,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势在必行。近年来,“透明度问题”是一个关注度很高的范畴。透明度原则逐渐从国际贸易法领域扩展到了国际投资法领域,越来越多的投资协定开始纳入透明度条款,规定详细的透明度义务,虽然各国对此在理解研究和缔约实践的接受度上存在差异,但理论界、仲裁庭的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投资仲裁的立法实践上都表露出了对于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改革的支持。在国际投资仲裁立法实践上及国际投资机构仲裁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很早就从文本层面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制,并通过自由贸易委员会作出解释性声明的形式提高了仲裁程序的公开度,成员国美国、加拿大等也在各自BIT(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范本中对此加以规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在2006年修订其仲裁规则时亦对透明度的相关内容予以凸显;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2013年7月11日通过了《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的透明度规则》,并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目前中国正处于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双重角色的转换期,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连年保持高速增长,中国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也日渐增加。如何利用投资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成为中国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透明度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国际投资仲裁发展的主流,其彰显的价值也反映了国际法治文明的发展趋向。在此种形势下,兼具身份特殊性的中国应该更加主动地投入这场透明度改革中,积极参与规则的制定,以改革一线参与的实践为基础考虑如何更好地利用规则维护本国利益。中国应当以谨慎的态度利用透明度改革的契机,维护本国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实际利益。笔者认为,正视投资仲裁实践中秘密性原则与透明度原则间的冲突,坚持投资仲裁的秘密性为基础,透明度原则为例外,不能为了透明度而过度追求透明度,坚持“比例原则”,谨慎而稳健的推进投资仲裁实践,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透明度规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