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资管通道类业务,顾名思义,依托于资管行业。自2012年资管业务的全面放开至今,近年来业务量均进入了高速增长的时期。其中,既有资产管理业务本身的发展贡献,但也包括部分资产管理机构通过金融创新的手段,开发了资管通道类业务以满足特定市场主体的需求,为其特定的市场行为达到特定资金使用目的。资管通道类业务包含三类特定市场主体,即资金方、通道方与融资方,资金方通常为商业银行,尤以理财资金居多,系由于银行在我国金融体制中具有最强的融资能力及体量,能够动用进行投资、保值增值获取利润的资金量多,受到的监管调控规则也多。因此,作为资金方的商业银行通常囿于监管规则的束缚,但也希望能在既有框架之下,尽可能的满足其资本逐利的特性,动用更多的资金或将资金投到风险更高利润更大的领域,这便形成了资管通道类业务的特定主体需求(值得一提的是,此处资金方并非穿透到资金的最终来源,商业银行除监管要求资金外,最终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储户”或投资者以及银行的自有资金)。通道方一般系指各类资产管理机构,通常为持牌的各监管部门(原一行三会,现一行两会)项下的特许经营资管机构,其提供诸如信托、券商资管、私募基金、保险资管等各类商事组织形式,利用其先天的法律框架及各类组织之间的法律差异,提供通道类业务服务,将商业银行受限资金“合法”的输送到其意图输送的对象或领域。融资方则指被输送资金的对象,从一般的市场融资看,该等融资方通常受到某类限制,以至于无法合规的与资金方嫁接起结构,故需要“通道”的输送;另外,融资方也可能是为某种目的,可能是商业银行为在表内腾出信贷空间或满足监管部门指标要求,通过资管通道类业务而达成的另类需求。就此,笔者认为,亦在文中论述,资管通道类业务本身具有工具性和中立性的属性,其初衷可以是为了解决融资方的融资需求或某种正当资金行为(如降低资金流转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因而使用资管通道类业务,也可能是为了规避某种监管原则,放大系统性风险而利用资管通道类业务。随着大资管业务的蓬勃发展,随着资管业务量的膨胀增长,资金方利用资管通道类业务的情况和体量也越发增加,杠杆率的升高也使监管部门意识到危机的存在,并自2016年起便逐渐对于资管行业,尤其是资管通道类业务进行管理,并在2018年初的“强监管”政策和“去杠杆、去通道、去嵌套”的金融调控背景下达到高潮,对资管通道类业务的开展及行业发展造成了重大的影响。本文即处于该等背景之下,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于资管通道类业务的法律监管进行深刻的探讨。在本文的导论环节,本文先从研究背景入手,深入阐述了资管通道类业务目前的监管状态、发展,以及资管通道类业务之所以在2017年及2018年成为行业的关注热度进行了分析。并揭示了对于资管通道类业务本身研究和资管通道类业务监管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同时,结合笔者前期进行的相关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总结,梳理了行业内目前对于资管通道类业务的研究现状,如其概念与内涵的界定、运营模式的总结、已被揭示的风险以及综合学者提出的建议,为后续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本文的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从资管通道类业务概述、资管通道类业务的发展动因及主要模式、资管通道类业务目前的“强监管”现状分析以及资管通道类业务的监管涉及四个方面展开研究和论述。首先,本文先确定研究对象,从梳理目前对于资管通道类业务本身概念,法律关系入手,对于资管通道类业务进行再剖析,在界定完研究对象的具体内涵之后,对资管通道类业务的发展动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总结了基于该等动因而设计的市场上主流的资管通道类业务模式和结构。在对资管通道类业务具有完整了解之后,笔者对资管通道类业务的前世今生以及资管通道类业务相应发展过程中的监管历程进行总结分析,揭示其引发强监管政策的诱因,并就目前的强监管背景下的政策、监管路径以及其所引发的问题进行分析。最终,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应当为正当目的的资管通道类业务设立法律监管制度,并就具体的制度设计提出自己的想法。具体而言,首先笔者从资管通道类业务的载体,资产管理业务出发,就其业务内涵和概念进行分析,从而引导至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就资管通道类业务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和观点,并且在实践中,尤其是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存在定义混乱、自相矛盾的现状情况。并结合笔者自己的从业经历和资管通道类业务背后法律关系的梳理,指出资管通道类业务本身工具性和中立性的观点。这也是本文对于资管通道类业务本身认识上的核心观点。此外,在本章中,笔者也对资管通道类业务自身的商事组织性质进行了阐释,这些特别的性质也是资管通道类业务之所以能作为通道的功能基础。其次,在明确研究对象之后,结合资管通道类业务强监管背景,很自然会得出,资管通道类业务究竟做了什么,方会引发监管层的高度重视的疑问。因此,必然要对资管通道类业务产生的动因进行探究。如前所述,资管通道类业务本身体现了紧密的三方通力合作的关系,因此笔者首先从资管通道类业务的参与各方的动因进行研究,就资金方、通道方、融资方三方的需求进行阐释。而其中不乏交织不同的通道使用目的,往往非“善意”的目的也会产生负面的问题,因此,资管通道类业务的产生动因也可能是资管通道类业务存在的问题,是监管部门意图进行控制、监管的灰色地带。此外,在研究完动因之后,笔者还对市场上主流的实践进行梳理,总结三方如何通力合作,将动因付诸现实。笔者分别从资金出表为目的的通道、规避资金使用用途、灵活投资手段的通道和为满足法律要求专设的通道三个方面总结了十四种资管通道类业务结构。再次,笔者对于资管通道类业务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通常而言,受监管的业务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监管进行限制。但是,如资管通道类业务本身,需要使用强监管手段进行综合整治的情况,也必有其特殊之处,故对于资管通道类业务引发强监管政策的诱因进行分析。在明白诱因之后,笔者对目前的强监管现状进行了分析,结合自资管通道类业务发展至今的监管沿革、监管路径,对比目前监管情况,给予读者直观的监管描绘,并就强监管政策引发的问题进行剖析,同时进行利弊比较。笔者认为,资管通道类业务本身用于善意目的时依旧向好,且资金的使用需求永远存在,金融创新也永远在路上,不是监管部门能够通过监管措施扼杀的。所以,不应一刀切斩断,而应设立完整制度,以使资管通道类业务被用于非善意的目的的情况降至近乎于零的状态。最后,在本章的第四章,就上述目的和观点,笔者试图对资管通道类业务的法律监管制度进行设计,从五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即需要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层面对于资管通道类业务的性质、概念、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并且区分出善意的通道,可尝试使用正(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完善和鼓励。其二,需明确资管通道类业务中的相关责任主体,一方面解决目前各监管主体步入功能性监管、统合监管中的改革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专就资管通道类业务本身设立相关职能部门,以更好更针对的进行监管。其三可以优化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需要完善信息披露的范围,另一方面可以参考境外直接投资制度,设立报告制度,使监管部门能够全程监控业务发展,也能通过不设立行政许可的方式减少市场主体避免受到权力寻租的影响,其四是综合目前的穿透监管原则提出了具体措施和建议,最后对资管通道类业务的救济和退出制度做出了展望。事实上,不可否认资管通道类业务作为金融工具存在的意义,金融市场也需要稳定的监管制度和确定的监管预期为市场主体的各类行为保驾护航,因此只要监管部门能以包容、开放、自由的心态对待市场、监管市场,以专业的眼光正视资管通道类业务,相信对市场的发展必然会存有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