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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中“匿哀”、“释服从吉”、“冒哀求仕”、“冒荣居官”等条文,虽内容各异,刑罚也不尽相同,但大体是对违反“孝”德的惩罚。而且,这几项条文所维护的并非亲人在世时的“孝”,而是去世之后的“孝”,即依礼奔丧、居丧合礼、任官避家讳等行为。生前与死后之“孝”虽同为伦理道德,但意义并不相同,前者反映的更多是现实生活的需要,而后者的意义则超出了日常生活的范围。由于材料、研究视角的局限,以往成果对“匿哀”等罪的研究相对薄弱,尤其是对生前之“孝”与死后之“孝”往往不加区分,本文从死后之“孝”的意义入手,探究“匿哀”等罪的发展脉络及其法律化的过程。奔丧、居丧皆属广义之丧礼。儒家的丧祭之礼,从感情上说是在节制悲痛;从社会意义上说,则是在借助礼仪等差来重新安排宗族之内的等级秩序。历史上宗族形式的变迁对于死后之“孝”的实施情况有着根本的影响。再者,官员长期居丧会对朝廷的政务运作带来较大影响。所以,朝廷如何安排要求居丧的官员,还反映了不同时期的君臣关系。因而,在“匿哀”等罪的产生、发展、形成过程中,宗族形态与君臣关系是贯穿其中的两条线索,本文即以此为视角来考察“匿哀”等行为从“礼”到“法”的转变过程。具体问题包括:第一,“匿哀”与“释服从吉”罪所指向的行为是不举哀和居丧违礼,二者的意义和宗族组织联系紧密。举哀、居丧在西周宗法制下是丧主特权,有着显示继承权的意义。在这种环境下,非但不会产生不举哀、居丧违礼的现象,反而会有争相举哀争夺丧主地位之举。宗法制崩溃以后,丧礼虚仪化,才出现“匿哀”、“释服从吉”等社会现象。秦汉王朝的法律与制度“重生不重死”,对举哀、居丧没有硬性规定,但又和当时重孝的意识形态是背离的,尤其不适应社会上世家大族逐渐兴起的趋势。魏晋南北朝举哀、居丧之制紊乱无序,正反映了士族门阀在“礼”、“制”、“法”上的强势。隋唐在礼、法、制上全面将举哀、居丧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第二,“冒哀求仕”罪指向的行为是服丧期间求官。君臣关系是这个问题的主导。礼制中居丧期间出仕的原则为“丧不二事”和“金革之事无辟”,但此二原则的背景是“封邦建国”之下的分权体制。两汉王朝,最初行短丧之制,东汉中后期逐渐允许低级官员离职居丧,但大臣居丧一直无定制。与短丧制度相对应,秦汉王朝对离职居丧官员的利益保障并不完善,反映了这个时期制度的“霸道”本色。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了稳定的终丧之制,对不服丧而求官的现象也有着严厉的惩罚。与之相对应,这个时期门阀制度逐渐形成,在“人品”系于“官品”的制度保障下,居丧行为受到鼓励,“哀毁”等孝义之举屡见不鲜,士族居丧非但不会影响其仕途和最终官品,反而可能增加其声誉。隋唐时期矫正前代弊端,主要依靠日趋完善的制度和法律来规范官员的服丧行为。第三,“冒荣居官”罪指向的行为是任官不避家讳。一方面,出于维护君权的尊严,家讳被限制于私人场合;另一方面,出于维护“孝”这一伦理,当家讳与官名发生冲突时,允许官员回避,此矛盾推动了任官避家讳问题的发展。关于任官避家讳的讨论发端于西晋,兴盛于南北朝。这个时期的特点是缺乏一定之规,或虽有规定但不断被突破,反映了这个时期门阀士族的势力兴盛。入唐以后,任官避家讳逐渐制度化,是维护皇权与尊重大臣家讳两种趋势平衡与妥协的结果,南北朝以来避家讳无序的状况得以改观。但门阀士族在唐朝的社会影响依然很大,滥避家讳的风气依然浓厚,《唐律疏议》“冒荣居之”条的执行情况也大打折扣。《宋刑统》中虽然全盘继承了《唐律疏议》的内容,但其在法典编纂方式上采取了新的分门别类的形式,编排形式的背后反映了深厚的社会转型,整个宋代不断对任官避家讳做出调整,力求符合新的社会和政治形势。透过“匿哀”等罪的考察,还可以看出历史上“家礼”与“国法”间的冲突与博弈。先秦时代,宗族既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政治组织,宗族秩序同时也是政治秩序,“国法”和“家礼”是相统一的。秦汉王朝,在法家思想下形成的政治组织摒弃了宗法、封建等旧秩序,力图建立职业官僚体系和“编户齐民”的社会制度。在此背景下,作为宗族秩序的“家礼”让位于“国法”,成为全社会的主要规范。不过,先秦之礼经过汉儒理想化的改造后,逐渐成为朝廷所标榜的意识形态;豪族的崛起也打破了“编户齐民”的局面,这就造成汉代制度与社会及意识形态的背离。南北朝的世族门阀享有诸多特权,“家礼”有凌驾于“国法”之势,不过这是以降低行政效率,贬低皇权为代价的,无法形成常态。隋唐矫正前代弊端,折衷“家礼”与“国法”,既在政治制度中部分吸收宗族秩序,又将其限制在皇权可控制的范围内,是“法”与“礼”融会之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