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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在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处于利益冲突的焦点,规范其行为成为调和利益冲突的关键。而对于个体行为的控制,义务无疑是最直接的约束手段。因此目标公司的董事义务应成为调和反收购利益冲突的核心机制。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判例、学说的比较,以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为背景,结合我国理论与现实基础,在既定的法秩序之下、传统的法学理论框架之中对完善目标公司董事义务提出建议。本文行文由一系列问题的提出与回答推进。除去引言与结论,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首先对反收购的相关概念予以界定,并简要列举反收购措施。然后,对反收购的价值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反收购行为利弊共存,不能对其做出绝对判断。因反收购行为有合理性,故应赋予目标公司以反收购权,从而为目标公司董事义务的讨论奠定理论前提;因反收购行为有弊端,所以我们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董事义务正是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第二章阐明本文的选题意义,即目标公司董事义务是调和反收购利益冲突的核心机制。本章首先指出,目标公司董事义务之规定,采原则性规定与类型列举并用的立法技术,将规则的确定性与体系的开放性相结合,以达到最佳的立法效果。而为达到层次分明的论证效果,本文也会针对董事的一般性义务和具体义务分别提出完善建议。其次,论证目标公司董事义务作为反收购中调和利益冲突的核心机制,其有效性究竟何在。最后,通过对目标公司董事义务的非唯一性和有限性的分析,指明董事义务调和反收购利益冲突的局限性所在。第三章对目标公司的董事义务进行制度构建。研究目标公司董事义务,首要回答的问题是董事是否承担中立义务,并通过分析董事中立义务与其它具体的董事义务的关系来更深入理解中立义务的内涵。因此,本章第一部分的研究重点在于董事的中立义务以及其它具体的董事义务。此部分通过对不同立法模式的比较,结合本土化的理论与现实基础思考后得出结论,我国董事应承担中立义务,并据此对目标公司董事的中立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等具体义务提出相应立法完善建议。本章第二部分旨在研究目标公司董事一般性的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体系并未妥善解决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问题,使注意义务缺乏可操作性。本部分首先建议采纳以客观为主的综合性标准,然后建议引入美国的商业判断规则,在介绍商业判断规则在美国反收购判例中的运用及发展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的必要性,最后进一步论证了我国的法律移植方法与具体制度设计。最后,在结论部分,对文章的基本观点、理论价值和实用意义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