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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是法律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本文从处分的定义这个最基础的问题着手,通过对处分、无权处分以及无权处分合同等一些最基本的概念的分析和重新定位,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各国立法以及各种学术观点进行讨论,试图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从理论上、制度上和实务中作出合理的理解。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处分的含义进行理解。笔者在对处分含义的一般认识的基础上分析了不同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处分的含义,并在对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重新认识的基础上提出处分的内涵包括订立债权合同行为及登记或交付行为。第二部分,主要对无权处分与无权处分合同的概念进行理解。首先,在阐述无权处分的历史渊源和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不同含义之后,笔者认为在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应指包括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债权合同及登记或交付行为。其次,在对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概念进行介绍之后,笔者认为我国民法中的无权处分合同有着不同的概念,其应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第三部分,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研究,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笔者介绍了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以及国际法上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阐述了我国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立法以及相关观点并进行了评析。其次,笔者对《合同法》第51条进行认识和思考,认为界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应考虑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三方利益衡平以及体系统一等因素。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应为附期限的待定,并从理论上、制度上以及实践上进行综合考证。最后,笔者还对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后三方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是独立于无权处分合同之外的契约关系的观点。第四部分,对与无权处分合同密切联系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分析。在对无权处分合同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进行介绍之后,笔者建议应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确定和善意标准的客观化等方面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