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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职能也在逐渐发生着改变,特别是英国的工党执政以后,提出的建设“福利型”政府的口号,极大的扩充了政府的行政权力,使这个权力覆盖到几乎从“摇篮”到“坟墓”的人生全程。正是由于政府管辖事务的增多,立法机关限于人员数量不足、对某些领域不够精通以及立法反应不够迅速等条件的限制,单纯依靠立法机关立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立法由于具有某些领域的专业优势以及能够对事物快速反应的优点,成为了立法很重要的一种形式,行政机关逐渐获得了立法的权力,由此形成了一个概念,叫做行政立法权。正如人们所熟知的那样,任何没有约束的权力都可能出现滥用的危险,因此“行政立法权限”的概念也孕育而生,其目的在于对行政立法权的规范,然而在这种规范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基于发现问题、研究产生问题的原因的想法,写了这篇文章,对我国的行政立法权限做了一个简要的、系统的分析。第一部分为行政立法权限的基础理论。在第一部分里面又分三个小部分来写,首先为行政立法权限的概念和特征,由于在目前的学术研究中,对行政立法权限概念的定义各不相同,因此本文花了一定的篇幅来说明这个问题;第二小部分为行政立法权限正当性的基础研究,其中包含有行政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限两个概念的正当性研究;最后为行政立法权限原则与类型,结合当前学术研究的成果,对行政立法权限原则与类型进行了一个系统的说明。第二部分为我国行政立法权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这是本篇论文的主要部分,也是最难的一部分,这一部分分为两小部分,分别对我国行政立法权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一个系统的说明,第一小部分为我国行政立法权限存在的问题,本文列出了五个问题,分别为:行政立法权限的规定不清、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合理、行政立法权限的冲突过多、行政立法权限运用的泛滥和行政立法中权利保护不足这几个方面;第二小部分对上述列举的问题可能的原因有一个简要的分析,对原因的分析,本文自然不能穷其所有的原因,而是择其要者,分别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也是本文的最后一个部分,是我国行政立法权限的规范化措施。分为五个小部分,这是本文在前面部分的研究分析后,针对我国行政立法权限需要加以改进的地方,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和观点。第一小部分为明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第二个小部分为改善协调机制;第三小部分为改善立法技术;第四小部分为完善监督措施,最后的一个小部分为加强权利保护。这是本文的框架设计和所写主要内容的简单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