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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模式是为了更好的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而提出的。这一模式不仅能够为项目建设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同时又能在社会资本的运作下提高公共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的效率,是目前各国政府在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所广泛采用的合作模式。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部门对公共产品需求的不断增加,PPP合作模式在我国已经越来越普遍。根据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在项目中所分担的风险的不同,PPP模式又包括BOT、BOO、TOT等多种不同的形式,所呈现的业务模式也十分复杂。对于PPP项目涉及的基础资产,应当被准确合理的反映在政府或企业部门的财务报表中,以规范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同时我国规定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对于与PPP项目相关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经济实质体现在政府部门的资产负债表中。由于PPP项目的发起方是政府部门,因此国际上将政府部门作为PPP项目的授予方,并且目前国际上对于政府方(也即“授予方”)应如何对PPP项目基础资产及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我国也仅就BOT项目中企业也即运营方的会计处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目前尚缺乏对PPP项目中授予方的会计处理规范的相关研究。本文主要通过借鉴国际上及国外相关PPP项目会计处理经验的基础上,对PPP项目中授予方应如何确认、计量和披露提出相应的建议。鉴于PPP合作模式的多样性,本文将PPP项目界定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的安排,在合同期满该公共基础设施将以特定状态归还给政府部门。同时从政府部门的角度出发,将政府部门在PPP项目中的会计处理问题界定为相关资产及负债的确认问题、计量问题和披露问题。本文对目前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关于PPP项目的会计处理规范进行对比分析发现,PPP项目资产与负债确认基于以下两个原则即:“风险报酬法”和“控制法”,通过研究以及对比上述两种原则的优劣,并结合我国PPP项目的特性,建议我国PPP项目中授予方采用“控制法”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通过分析PPP项目资产及负债的计量问题,提出我国政府部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较为合适,并建议在负债计量时采用我国政府部门在进行PPP项目论证时采用的物有所值评价。鉴于PPP项目的复杂性以及我国PPP项目正在试点过程中,本文的研究是基于现有的文献资料,随着PPP项目的发展,本文的结论有待进一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