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拍卖是拍卖人通过公开叫价或者密封递价,将特定财产(或权利)出售(或出租)给出价最高、且超过底价的竞价参与人的竞争性缔约方式。从我国拍卖基本制度和拍卖法律现状的角度开始,对基本制度进行简要阐述,对拍卖实践中涉及到的主要争议性法律问题分别进行归纳和探讨,并尽可能在符合实践需要及与法律原则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提出建设意见。以探求拍卖法律制度的特点、利弊得失及对完善我国拍卖法律制度有所裨益。在我国,拍卖的定义通常以《拍卖法》第3条的界定为准,即“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而我国拍卖法律制度是一个系统性的整体,在这个系统中包含一系列法律规则,涉及拍卖人地位和资格、委托人地位和资格、竞买人(买受人)地位和资格、拍卖标的、拍卖交易、拍卖程序、拍卖企业管理、拍卖市场管理等。虽目前我国拍卖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全面,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存在像我国如此众多的拍卖法律规则。但问题是,我国众多的拍卖法律规则在制度系统内是否和谐?法规之间、规则之间、内容之间是否有抵触之处?它们是否能够在共同的原则下解释?或者换一个思路,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下,我国需要一个统一的拍卖法律制度系统,还是需要两个甚至更多拍卖法律制度系统?通过将拍卖法律制度放置到世界视野下审视,从横向的角度作出比较与分析,不难看出现状中的拍卖法律制度之诸多问题。特别是拍卖活动中的委托人责任与拍卖公告之纷争,竞买人屡屡主张的优先权行使问题,禁止委托人、拍卖人参与竞买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效力等问题均时常出现,但因法出多门而难以适从,从而也是引发众多纷争的法源性问题。因而,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只有深刻理解拍卖事业的经济和法律实质,及时总结拍卖法律制度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经验,及时完善拍卖法律滞后性、统一性及强化实施力度等问题才能不断健全和充实我国拍卖法律制度,保障我国拍卖事业实现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