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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因其特有的优越性,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把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重要的融资渠道。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的发展并不顺利。究其根源,主要是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这一投融资方式存在着制度性障碍,尤其是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债权人转换权为核心的权利保障制度极为不完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经常发生,使得债权人宁愿选择其他投资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可转换公司债在我国的发展。对于投资者而言,转换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债权人的权利核心。一旦可转换公司债券实现转换,投资者就会因此而获得较高的风险收益,这是投资者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终价值追求,也是投资者愿意接受较低的利率而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根本原因。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券最终实现转换,发行公司的巨额债务负担将得以免除,与此同时发行公司还将获得较高的股票溢价及其它利益。可见,实现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是投资者和发行公司双方利益的共同追求,是双方利益实现共赢的最重要途径。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的转换性,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灵魂,而转换权的有效保障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制度得以完善的关键。转换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将促进可转换公司债券债权人各项权利的有效保障,进而促进可转换公司债券整体制度的完善,最终使得可转换公司债券这一投融资方式实现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换权给予了一定保护,但是其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相关法律法规存也在诸多不足:立法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立法位阶低,法律效力较差;立法存在诸多缺漏与冲突之处;理论研究滞后、立法经验不足,而且对立法的重视程度不够等等。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保护制度的种种不足,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转换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反稀释措施;建立董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特别向下修正条款;完善转换权的事前保护制度;完善可转换债券债权人会议制度;完善可转换债券信托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