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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危害性、冲击性,这增强了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难度。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难免会出现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自然灾害应对不及时、不科学、不合理,使经济社会和灾民造成的损失雪上加霜。因此,必须加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尤其是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力度。但目前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工作还不规范,强化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对于提升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等具有重要意义,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践界都关注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积累了一些典型经验,取得了初步成效,这些成效主要有起步时间较晚,发展势头良好;问责人数上升,问责力度增强;问责及时、集中,问责效果明显。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突出的问题表现为问责主体单一,多为上问下责;问责范围较窄,偏重灾后问责;问责权责不一,责罚尺度失当;问责法律较少,多为政策规定。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问责意识淡薄、管理机制不畅、信息公开失范、法制建设滞后。从应对重大自然行政问责的现实需求来看,完善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机制不仅重要,而且刻不容缓。从某种程度上讲,当前要完善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机制必须强化异体问责,拓宽问责途径;明晰问责对象,扩大问责范围;完善问责法律,坚持依法问责;健全配套制度,创新问责方式。论文的主要创新之处体现在:第一,从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角度研究行政问责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以往单纯从突发事件的角度研究行政问责制或单纯研究行政问责制的传统做法,拓宽了研究的范围,为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提供了新视角。第二,实地调查,使论述的问题更具有原始性、针对性和典型性。深入湖南省应急办、长沙市、湘潭市、永州市等地的部分市、县级政府,通过座谈、访谈等形式,获得了调研各地应对重大自然灾害行政问责的第一手资料和数据,使论文所论述的问题更具有原始性、针对性和典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