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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外延广泛的法律范畴,从总体上说,物权的法律保护可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公法保护可分为物权的行政法保护、刑法保护以及诉讼法保护。私法保护主要表现为民法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决定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立法模式、侵权请求权立法模式以及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结合的二元的立法模式。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和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两种类型。笔者将自己对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与民法保护方式的认识融合,并在详细解读《物权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物权法》的相关制度的意见。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物权的民法保护原则。该部分首先概括了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法理基础以及其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提出平等保护原则对物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其次,文章简要介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含义,着重阐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分别与物权的民法保护的关系,提出二者是保护物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该部分首先归纳了关于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名称的几种学说,在理解的基础上提出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是指物权请求权立法模式、侵权请求权立法模式以及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结合的二元的立法模式选择问题;其次,文章将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分为物权请求权立法模式和侵权请求权立法模式,在分析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的含义和特点的基础上,就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文章提出我国物权的保护立法可借鉴《德国民法典》中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即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制度共同保护物权的二元模式。第三部分为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该部分首先论述了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之含义,然后分析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与物权的保护方式之关系,提出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是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采取的保护措施,而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则是物权保护民事立法模式,最后,文章介绍了五种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防止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着重探讨以上五种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的构成要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以及费用和孳息的承担等问题。第四部分为《物权法》构建的物权保护机制之评析。该部分首先针对《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进行深刻评析,找出不足之处,提出应将物权请求权制度规定于所有权编中,将“物权的保护”章名更名为“物权请求权”,在“物权请求权”的统领下,应排除确认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增加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排除妨害、防止妨害请求权的费用及孳息的承担的规定;其次,文章分析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一章中涉及“国家所有权”的规定的合理和不足之处,提出应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保护国有资产。第五部分为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之完善。该部分首先在前文评析《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将“物权请求权”更名为“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更为严谨,在所有权编中设置“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一章,其中具体规定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他物权的保护方式就分别置于他物权编中作出援引性规定;其次,文章对《物权法》第三章条文进行修改与完善: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防止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原物返还请求权应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并且还应规定以上因行使物权请求权保护方式而产生的费用和孳息承担问题。他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地上权人可以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或防止妨害请求权,地役权人不可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但可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防止妨害请求权,抵押权人不能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防止妨害请求权,动产质权人可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防止妨害请求权保护方式,留置权人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留置物,但可以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防止妨害请求权;最后,文章针对“所有权”编有关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应修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