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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大型航空事故发生的频繁程度、造成人员伤亡的总数均为近10年来之最。从1月20日一架罗马尼亚班机的坠毁开始,犹如多米诺骨牌被推倒了一般,接连发生了2月16日的尼泊尔航空183号班机坠毁事件、3月8日的马航MH370班机失联事件、3月12日的哥伦比亚救护飞机坠机事件、7月17日的马航MH17班机被击落事件、7月23日的台湾复兴航空班机迫降重摔事件、7月24日的阿尔及利亚航空班机坠机事件以及12月28日的印尼亚航班机失联后坠毁事件等一系列航空事故。航空事故发生之后,会出现诸多的赔偿之诉引起人们的关注。在这些诉讼案件面前,首先需要我们解决的是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而不方便法院原则,是管辖权问题上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因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不统一,可能会导致管辖权消极冲突的出现,例如,在西加勒比海空难诉讼中,被美国法院依据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的案件在法国重新起诉后竟然又被法国最高法院撤销,原告再次向美国原审法院起诉时依旧受到了阻挠。两国法院之间的相互推诿,使航空事故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几乎丧失救济权。只有明确了不方便法院的适用资格问题,才能使诉讼双方对于管辖权的归属有相对明确的预见性,从而对案件的可能结果有一个相对可靠的预期,并根据这个预期选择最可能使自己获得救济的法院起诉。或者在肯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资格后,设计出大部分国家都能够接受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标准,才有可能减少前述这种情况的发生。因此,本文以统一的国际航空公约(主要是《华沙公约》及《蒙特利尔公约》)为视角,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国际航空事故诉讼中的适用状况、司法判例及相关理论观点进行梳理和研究,顺应实践的发展,从航空领域相关公约的角度,就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身份定位问题提出一个明确意见。并结合与我国相关的航空事故案例,对将不方便法院原则纳入我国航空法律体系中提出可行性建议。在第一章中,文章从对国际航空事故诉讼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念辨析入手,明确了本文研究对象的范围,并对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航空事故诉讼中的实践状况以及它的支配性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介绍。在第二章中,笔者对于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否适用于国际航空事故诉讼领域这个问题进行辨析,对理论界的观点进行总结分析,对公约所含的态度进行分析,并对各国在实践中的选择和博弈进行介绍分析,以明确不方便法院在公约下应当具有适用资格的问题。在第三章中,文章探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于国际航空事故诉讼之衍生问题,并为将不方便法院原则纳入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相关公约的制度设计提出意见。第四章中,笔者最后落脚于我国国情,对于与我国有关的航空事故中涉及了或者可能会涉及到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诉讼进行简要介绍,分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对案件走势的影响,并对我国针对不方便法院原则所一贯持有的态度和近年来相关的诉讼实践及立法尝试进行介绍,得出能够引入该原则的结论,同时对引入方式和适用条件的设计提出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