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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西欧中世纪家庭财产继承和婚姻财产转让中的妇女地位,旨在通过分析家庭财产继承和婚姻财产转让方式与内容的演变来说明妇女地位的变化。 在整个中世纪,妇女的地位是逐步得到提高的。 就家庭财产继承而论,中世纪早期,女儿继承土地的现象还不普遍;十一世纪长子继承制的出现使女儿失去土地继承权;十三世纪,限定继承人继承使得女儿重新获得了继承的机会,特别是限定妻子为继承人的方式使妻子成为家长之一;到中世纪后期,社会对寡妇的经济保障变得更加完备。 就婚姻中的财产转让来说,彩礼从给新娘家人演变为直接给新娘本人,陪嫁从最初的动产到后期的不动产、庄园,寡妇产从继承亡夫1/3财产的法律规定一直到十四、十五世纪占有相当大部分财产(n/问—2/3)的现实,这些都说明,在中世纪妇女的地位逐步受到社会的承认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