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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使涉诉公民依法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涉诉公民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某些弱势群体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国外及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产生各有其不同的背景。从世界范围看,刑事法律援助由来已久,其发展可分为慈善事业阶段、个人权利阶段、国家福利政策阶段等三个时期。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诞生与发展有其独有的轨迹。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无刑事法律援助时期即新中国成立前,二是无法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时期即新中国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三是刑事法律援助的快速孕育期即十一届三中全会到一九九三年,四是刑事法律援助的全面创立期即一九九四年至今。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是个新生事物,要改革、发展与完善它,学习、借鉴甚至移植当前国外先进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乃是必然。从构成要素上来看,目前刑事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应为国家,实施主体主要是律师但有的国家也并不排除通过严格认证的非律师,受援对象是包括特定嫌疑人、被告人乃至刑事被害人在内的特定涉诉人,援助时间则逐渐贯穿到刑事诉讼活动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援助方式主要有公共辩护人模式、合同律师模式、指定律师模式及混合模式。从制度建设上看,国外一些刑事法律援助先进的国家已经建立起了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律师管理信托基金利息收入、律师界出资、社会组织捐助等稳妥的经费保障制度,严格控制使用的经费和节约开支的成本控制制度,比较普遍的公设辩护体系、比较完善的质量防控体系、值班律师制度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流于形式,质量较差,资金缺乏,已成为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在立法上存在指导思想不明、立法层次偏低、受援对象过窄、条件限制过严、援助阶段有限、程序呆板等缺陷。在执行和实施上则使得责任主体不明确、机构设置不合理、供需矛盾突出、服务质量差、面临国际挑战严峻等一系列不足。改革、发展与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要对症在药。在立法上,要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权纳入宪法、重新建立起以《法律援助法》为核心的系列立法体系。在实施上,要扩大受援范围、完善启动程序、构建质量防控机制、整合资源、重构资金拨付体系、改革律师制度,等。源(立法上)流(实施上)兼治,多管齐下,有理由相信,先进而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不久将会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