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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刑罚种类,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出现了罚金刑,目前仍然有许多国家在使用。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刑罚的轻缓化已经是各国刑法的大势所趋。因而罚金刑的现实地位更加重要。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适用罚金刑的频率不断升高,上升为和自由刑同等重要的主要刑罚。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作用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从1997年刑法立法上扩大对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整个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显得重要。但是同时也应该看到,罚金刑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司法实践中罚金刑适用的问题日益突出。本文拟围绕着我国的罚金刑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如何加以完善来展开探讨。
第一部分介绍罚金刑的特征和功能。主要阐述了罚金刑的三个特征以及罚金刑对犯罪人、被害人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功能。
第二部分介绍罚金刑司法适用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这一部分总体上评价了罚金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反映了这种刑罚在适用中表现出来的诸多问题,主要是“预收罚金,先缴后判”的现象普遍存在;罚金刑数额的判定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判处数额严重失衡;一些法院判处罚金刑时不考虑犯罪分子实际缴纳罚金的能力;罚金刑容易造成事实上亲属之间的株连;罚金刑不容易执行等等。罚金刑适用产生问题的原因既有立法方面也涉及司法方面,在此基础上,还系统分析了罚金刑之所以执行难的原因。
罚金刑之所以产生诸多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立法上存在不足,立法上的不足导致罚金刑在司法适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司法腐败和司法制度不健全也同时造成了罚金刑在司法适用中的许多问题。刑罚种类上,把罚金刑规定为附加刑也表明了立法界及社会公众对其地位的轻视。法官受立法思想的影响,实践中常常对罚金刑持有偏见,造成只有在刑法有明文规定必须判处罚金的情况下,才会适用罚金刑。罚金刑的立法地位造成了其在我国实践中不可能被大量适用。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执行制度来保证法律的实施,那么法律就形同虚设,变成无本之末。我国执行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进一步影响到了罚金刑的司法适用。
第三部分介绍罚金刑司法适用的完善。主要包括:把罚金刑规定为主刑,但可以象附加刑一样并科适用。在立法上完善立法规定、弥补立法缺陷,从立法层次解决司法适用依据不足的问题。在司法上明确部门职责、坚决制止司法腐败等措施都是解决罚金刑实践中适用困境的方法。还应当进一步完善罚金刑的执行制度。主要包括:(1)单独明确罚金刑的执行机构,提高罚金刑的执行效率:(2)加强罚金刑强制缴纳执行手段,确保罚金刑的最终执行;(3)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4)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