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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为广泛和普遍的社会关系,它与我们息息相关,紧密相连,而婚姻、家庭与爱情也是文学艺术作品中永匣的话题。婚姻是神圣的、严肃的,它需要责任、爱心、宽容、理解,应该说婚姻关系是所有社会关系中最具伦理性的关系。因此对婚姻关系的调整需整合法律、道德、习俗、舆论等,而法律是备受重视也是最有力的控制手段。我国现行婚姻法在经过2001年的修正后取得了重大进展,并增设了不少新制度,如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并随后出台了两部司法解释,使其规定更加完善。每部法律的制定都有其宗旨和目的,要寻求法律的宗旨我们则应从法律制度的性质入手,只有弄清了其本质,我们才能更深入、更透彻的理解这一法律制度。笔者拟从婚姻关系理论入手来探讨婚姻制度的本质,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婚姻制度的建议。本文共五个部分,除引言外约三万九千字。第一部分是婚姻的性质之探讨,第二部分是婚姻的契约性本质,第三部分是婚姻的契约性对婚姻立法的影响,第四部分是从我国现行婚姻立法观婚姻的契约性,第五部分是婚姻的契约性对完善我国立法的启示。第一部分婚姻的性质之探讨,作者在考察古今中外一些学者对婚姻在法学上的定义后,提出自己赞同的见解,即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为当时社会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婚姻应具有合意性、目的性和公开性。笔者从婚姻历史类型演变的角度,论证了古今中外一些国家婚姻的成立都与婚姻的合意性、目的性与公开性特征相符。只是不同历史条件下其表现形式有所差异。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在古代社会是以家长、尊亲属的合意为前提,进入近现代社会则逐步尊重结婚当事人的意愿,以其合意为基础。第二部分婚姻的契约性本质,作者在考察了世界一些国家的专家学者关于婚姻本质的学说后,提出了自己赞同的见解,即婚姻的本质乃契约,并分析婚姻契约与其他契约的区别,同时阐明契约自由及其限制,即在必要时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第三部分婚姻的契约性对婚姻立法的影响,主要阐明婚姻契约之本质的意义。婚姻契约能最大限度的保护私生活自主权,实现由“身份”到“契约”、从“家族本位”到“个人本位”的市民社会的转轨,达到真正反映尊重个人基本人权的婚姻自由。同时对婚姻本质的契约性认识,可以使婚姻法学界借此路径对婚姻法调整范围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同时从国外立法上阐述了婚姻契约性对婚姻法发展的影响。第四部分从我国现行婚姻立法考察婚姻的契约性,作者主要从我国现行立法内容分析我国婚姻法实质上体现了自由、平等、正义的契约理念,从婚姻的成立须具备合意,婚姻中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婚姻的解除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等方面进行阐释。第五部分婚姻的契约性对完善我国立法的启示,作者在对前面婚姻的契约本质分析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有关规定之不足进行分析,然后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并阐明理由,包括建立婚约违约责任制度、规制事实婚姻、增加夫妻关系内容的可协商性、区分婚姻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