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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先是介绍了信托制度的特殊性,对信托制度可用于所得税筹划的原因作出分析。然后再从信托税制立法的法理基础作了相关研究,指出以实质征税原则和税负公平原则为导向的信托所得税制应以导管理论为主,并从国际视野的角度对各国和地区信托所得税制进行横向比较。在此法律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基于信托收益所得税收筹划的自由裁量模型和累积模型,定量地对两种模型税收筹划的效果进行分析。最后指出,目前我国信托税制环境极不完善,不能直接利用信托在我国进行所得税筹划,指出我国信托委托人只能通过在税收优惠地搭建离岸信托构架,对信托财产收益所得进行税收筹划。 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信托制度的法理研究和国际比较。提出信托税制的立法原则应该以实质征税原则和税负公平原则为导向,提出了以信托导管为主,信托实体理论为补充的信托税制构建原则。并从信托的设立、存续和终止三个角度对英国、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信托所得税税制进行了横向比较。第二部分:基于对税制的法理研究,提出自由裁量模型和累积信托模型,指出每类筹划模型的具体适用范围。最后根据该模型的基本原理,提出了关联企业如何利用信托在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上对企业收益所得进行所得税筹划。第三部分:研究我国现行信托税制的问题所在,并指出在该税制环境下托委托人仍然信具有税收筹划空间,在和征税机关的动态博弈过程中最终的纳什均衡为平分筹划所得收益。最后提出,国内信托委托人可以通过构建离岸信托的方式,实现对信托所得的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