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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带给社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给地球资源尤其是水资源带来日趋严重的污染问题。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而水资源又非常稀缺的国家,随着人口和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的水污染愈演愈烈,已成为制约国家经济和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瓶颈。刑法作为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控制和预防水污染犯罪中作用突出。然而,由于我国环境刑法起步较晚,在惩处水污染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刑法功能的发挥,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以期加强刑法打击预防水污染犯罪,保护水环境的力度。从1997年刑法典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再到201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关于水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不断地发展进步。但与世界环境刑法先进国家相比,仍存在着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未设立单独的水污染罪、刑罚种类单一、水污染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缺乏刑事诉讼立法、刑罚具体适用上重自由刑轻罚金刑、非刑罚处罚方法运用较少。这些都亟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在水污染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他们推崇严密的水污染刑事立法,对水污染犯罪的惩处措施重财产刑而轻自由刑,并通过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运用,积极修复污染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通过对这些国家水污染犯罪刑法规制的详细考察,不乏在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司法适用等方面的特色和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通过对我国水污染刑事立法及司法现状存在问题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水污染刑法控制的完善。在刑事立法方面:立法技术上应对水污染刑事犯罪单独入刑,并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设定相应的刑罚;立法内容上应补充完善水污染犯罪刑罚种类,增设禁止一定期限从事特定职业或营业资格的资格刑;刑事诉讼立法上要创新使用水污染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方法,如疫学证明法、间接反证法,为我国水污染犯罪因果关系证明难题提供解决路径。在司法实务方面:定罪量刑上应出台水污染罪的规范性量刑意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刑罚适用;惩罚机制上应增加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运用,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者采取非自由刑的刑罚措施,以修复性司法审判为主要内容的方式做出裁判,并强化罚金刑的作用,弥补单纯适用自由刑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