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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六次缔约方大会首次明确提出环境保护主流化的概念以来,将环境保护纳入到核心制度的设计和决策的环境保护主流化过程日渐成为世界各国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方法和途径。这一过程带来了环境管理模式的重大变革。我国目前的环境管理模式以统一监管与分级、分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政府主导型为特征。在这种模式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国务院其他负有环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综合管理部门分别在法定范围内对各自的部门领域或行业负有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这一模式强调政府是环境管理的主体,在实现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促进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发挥政府的宏观协调和行政监管职能上具有一定优势。但是,这一模式下环境管理的总体效能较低。方面,在环境管理体制内部,中央与地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置严重失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管职能不统一,地方环境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政府主导性的环境管理模式忽视了广泛有效的公众参与和企业的自主环境管理,使管理主体过于单一。上述不足,阻碍了环境保护主流化的实践进程。通过加快环境保护主流化进程来解决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已是大势所趋。应当以主流化的理念为指导,建立环境保护主流化理念指导下的以政府-企业-公众三元主体结构的社会制衡型为特征的主流化的环境管理模式,弥补现行环境管理模式下凸显的诸多不足。一方面,环境管理的主体由一元主体的政府变为三元主体政的府—企业—公众,符合环境主流化所倡导的环境保护主体多元化的理念;另一方面,分别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主流化环境管理加以完善,促使三元主体形成主流化环境管理的制衡机制。从政府角度讲,应当建立主流化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主流化的区域协调机制,提高地方政府主流化环境管理的积极性和政府环境管理效率;从企业角度讲,应当通过加大对企业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力度和建立企业自主环境管理体系,推进企业的主流化环境管理。从公众角度讲,应当通过加强环境教育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来加强主流化环境管理的公众参与。此外,还应以环境保护主流化的理念为指导,完善《环境保护法》统领下的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以加强主流化环境管理模式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