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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和农村领域融资困难是世界性的一个难题。在我国,中小企业为解决社会就业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因而,在研究高端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应该研究一下普惠金融服务的问题。在既有的金融体制已无力解决小额贷款问题的情况下,必须寻找突破口,创新低端金融供给思路。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入新型金融机构、完善现代低端金融服务体系被提上日程,解决小企业和农村领域融资难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小额贷款公司对合理配置地方金融资源,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发挥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2005年,由人民银行主导的民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全面铺开,“只贷不存”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成立,这意味着民间资本正式进入小额信贷市场。经过不到八年时间的试点推广,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虽然获得了社会的认同,有了相对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但面对复杂的经济社会背景,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值得进一步关注。本文以黑龙江的小额贷款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综合研究的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性质定位、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地域限制不合理以及监管不到位等法律问题加以论证。全文共分五部分,通过将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类金融组织的对比,在对国外小额信贷机构发展模式研究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现状及在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从明确指导思想、性质定位、监管主体、资金渠道及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创新发展建议,这部分是全文的重点。文中指出,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准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在地方政府宏观政策支持下,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管。并通过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模式的积极探索,构建其未来发展之路,从而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更好的为“三农”和微型企业服务,丰富我国的金融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