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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意识指的是对国家权力公共性的一种观念和认识。国民意识是基于个人独立人格的自我肯定而产生的,并主要表现为个人相对于国家能积极主张权利并主动承担义务的一种心理。 中国传统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它是以家族伦理为基础推演而成国家政治法律的基本原则。传统法律的精神是以否定个人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以维护君主专制为归依。国家中君主之对臣民,家庭中家长之对卑幼,都是以前者对后者的单向支配为规定。因此,国民意识和传统法律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中国传统法律通过对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规定,严格地抑制着国民意识的产生和发展。 而在同时,国民意识的匮乏又反过来制约着法律的进一步发展。由于个人不具有独立的人格,缺乏自主精神和权利意识,因此对国家的权力表现出普遍的冷漠和畏避,视法律为不祥之物。这又使得传统法律发展的重心一直在维护专制君主的权力而不是保障人们的权利。这样,法律的发展由于不能和人们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起来,随着传统法律中礼法结合的完成,法律的发展也就陷入了固步自封的境地。 鸦片战争以来,随着民族危机的日益加剧和对西方社会了解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意识产生了巨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认识到,独立与自由不仅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而且也是促进国民凝聚力和创造力,并实现救亡图强目标的源动力。没有权利意识与自主精神的国民也就是没有责任心的国民,这是通过对西方列强之所以强,中国之所以弱的原因进行深层分析后所得出的一个结论。个人的独立和平等,政治的民主和法治在中国近代逐步汇成一股不可逆转的社会思潮,表明了国民意识的觉醒。 国民意识的觉醒是促进中国传统法律向近代转型的强大动力,已经觉醒了的国民意识通过维新与革命人士的不懈努力与斗争而逐渐得到统治者的认可上升为国家意志,在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中得以初步体现。同时,法律的近代化改革对国民意识的发展也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 国民意识的发展和法律的近代化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又统一于中国近代社会的发展历程,并受当时的政治、经济的状况和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