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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恶意违规现象层出不穷,探究其原因,很多都是涉及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支配下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扭曲。随着问题的暴露和市场的健全,就公司实际控制人所凸现出来的事件愈发增多,而事后惩戒总是多于事前预防和规制,就目前实践来看,公司实际控制人愈发成为市场监管的重点。本文以此为背景,主要研究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文章所提及的公司既包括上市公司,也包括封闭公司,但重点研究了一些上市公司特殊的问题,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本文的第一部分,首先界定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地位,分析了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还分析了控制股东、隐名投资人在公司所处法律地位之异同,虽然有相同之处,但并不能完全等同,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上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的第二部分,分两个方面阐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第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仅对公司,还要对中小股东负有义务;第二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应负的义务是诚信义务。诚信义务主要是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是传统法律上所指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在公司主要司管理之职,所以其应承担诚信义务。关于诚信义务,主要从三个层面分析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确立诚信义务的基础,即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和实现现代正义的原则、权责相一致的原则,进而就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的内容展开论述,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内容作了剖析。新《公司法》对于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担保问题和关联交易问题都有具体的规定,《证券法》和相关的规章对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问题也有所规定,但是从目前执行的情况来看,还存在诸多弊端,应早日予以完善。本文的第三部分,论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对其义务的规制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在法律规定的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外,主要论述了应该将公司人格否定原则扩展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问题,以禁止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滥用。最后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缺陷,提出了以强化控制股东诚信义务为重心的制度构建设想和若干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