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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债权的法律效力只能及于债务人,而不能把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纳入其中,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交易自由,使其他个人或企业均不受他们约定的制约。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常常有许多债务人在负债之后,想方设法逃避债务,放弃或不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极大破坏了经济生活中的交易安全。这一现实问题要得到解决,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准许债权人不通过债务人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成为一种自然的法律选择,这样便产生了代位权制度。因此,许多国家在实体法中确立代位权制度使其突破债的相对性正是基于代位权制度的保障债权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的现实作用。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规定了代位权制度。该制度由于过于关注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从而对代位权的程序机制的实现有所忽略。但毕竟代位权作为一项实体法上的权利,其内容和价值通常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的推进得以实现与展开,使其在制度上完备,在实务中可操作。本文总计约三万字,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三部分组成,对代位权诉讼从理论和操作程序两方面进行了考察,主要内容如下:一、代位权制度概览。首先,笔者就代位权的含义和代位权的起源、产生、发展以及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具体情况作了一个简要的说明。其次,分析了代位权制度的特征和确立代位权制度的意义,代位权的特征主要有:法定性,实体性,自名性以及绝对性。而确立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则从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两个方面加以了论述。其三,为了对代位权有个正确的认识,对代位权的性质进行了剖析。最后,介绍了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和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直接行使和提起诉讼两种。而代位权的诉讼条件则包括代位权诉讼的程序和实体要件。二、代位权诉讼的几个相关问题。虽然代位权诉讼涉及到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但笔者仅就其中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第一,代位权诉讼之诉权问题。其一,界定了诉权的概念。其二,分析了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请求保护的权利要合法;要有诉的利益;诉权主体要正当。其三,对代位诉权和一般诉权作了一些比较,指出代位诉权的特别之处。其四,分析了如何处理代位诉权和债务人直接诉权并存的问题。第二,代位权诉讼之当事人问题。在这里,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权利义务以及多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各方利益,笔者还专门论述了限制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一些权利的问题。第三,代位权诉讼之诉讼标的问题。在这一部分,阐述了民事诉讼标的的定义及其各种学说。由于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复杂,故还讨论了在代位权诉讼中如何确定其诉讼标的之问题。第四,代位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问题,着重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论述了其既判力的范围。三、完善我国代位权诉讼制度的建议。在此,笔者就前面提及和未提及的代位权诉讼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本文主要采用了历史研究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以及法社会学方法对代位权诉讼展开论述和分析,其目的在于对我国的代位权诉讼有一个相对全面的认识和掌握,同时希望对我国的代位权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